水利部決定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以及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被計入不良行為檔案,或者在審計、監察、稽察、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一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刪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項、第二部分第(二)項和第三部分第(二)項中的“(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將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項第1段修改為“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含正在承擔,下同)1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2項Ⅱ等(堤防2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600萬元。”“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中的擋、泄、導流、發電工程之一的,可視為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
五、將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項第1段修改為:“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3項Ⅲ等(堤防3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400萬元。”
六、將附件一附表1有關專業資質等級配備監理工程師的人數修改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甲級,監理工程師40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8人,總監理工程師7人;乙級,監理工程師2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5人,總監理工程師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甲級,監理工程師2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5人,總監理工程師4人;乙級,監理工程師1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3人,總監理工程師2人。
?。ㄈC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甲級,監理工程師2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5人,總監理工程師4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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