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機構: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簡化優化許可條件、加快推進增量配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資質〔2018〕102號)等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對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有關工作規范進行了修訂完善?,F將修訂后形成的《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流程規范》《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服務規范》《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監督與評價規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流程規范>等四個文件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17〕1號)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月7日
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流程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工作流程和職責分工,促進許可行為規范、流程統一、便捷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許可標準化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以一般程序辦理電力業務許可(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申請、變更、延續、注銷、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的流程,按照《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三條 申請人確定所申請電力業務許可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具體事項,并提交申請材料;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此環節責任人為受理崗位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答復申請人的咨詢;
(二)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派出機構負責的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事項、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決定。
第四條 在本環節中,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但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許可申請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五條 補正后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繼續補正;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后 20 日內未補正的,申請自動終止。
第六條 本環節的審查結論及處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或不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或在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七條 本環節文書主要包括受理通知書、補正材料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網上辦理的可通過電子回執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核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包括申請材料審查、作出許可決定、簽發許可決定書等三個環節。
第九條 在申請材料審查環節,應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條件和標準,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責任人包括審查崗位工作人員、現場核查人員及資質管理部門負責人。
第十條 審查崗位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二)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提出是否開展現場核查的建議;
(三)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提出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意見。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現場核查通知書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二)記錄現場核查情況并向被核查人反饋。
第十二條 資質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是否開展現場核查的決定;
(二)根據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情況及審查崗位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現場核查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能確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的;
(二)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現場核查內容包括各類申請材料原件、申請事項現場實際狀況,以及其他與申請事項相關的核實內容。
第十四條 開展現場核查應至少提前 1 日向被核查人下達現場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據、時間安排、核查內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開展現場核查,與許可申請事項或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
現場核查開始前應向被核查人出示現場核查通知書、執法證和廉潔紀律告知書。現場核查結束后,及時向被核查人反饋核查情況,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在反饋材料上簽字。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負責人或行政許可委員會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由派出機構負責人簽發許可決定書。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作出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決定及許可變更、有效期延續決定,依法需要聽證的,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七條 本環節審查結論及處理方式包括:
(一)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經審查,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申請,應在《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如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日。
被許可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提交延續申請的,除執行上述時限外,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九條 本環節文書包括現場核查通知書、廉潔紀律告知書及準予或不予許可、變更、延續決定書。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應加蓋派出機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出具許可決定書應加蓋派出機構印章。
第四章 頒發與歸檔
第二十條 許可證應按照被許可人意愿,通過現場發放、郵寄等方式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頒發、送達電力業務許可證時限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 10日內;頒發、送達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時限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 5 日內。
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 7日內,應通過門戶網站等途徑向社會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對申請、審查材料及相關文書進行歸檔。
本環節責任人為許可證頒發、歸檔崗位工作人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辦理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中派出機構實施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1-2.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1-3.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1-4.現場核查通知書
1-5.廉潔紀律告知書
1-6.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1-7.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1-8.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1-9.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1-10.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1-11.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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