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 行)
關于頒發《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各電力設計院,電科院,南京自動化所,各有關基建、制造單位:
為加強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現頒發《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試行),請遵照執行。
在執行中有何建議及問題請及時報部安生司和國調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總則
1.1 為貫徹《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加強對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1.2 提高電力生產部門設備管理水平,促進科研、設計、制造和運行等部門開發、使用新產品,提高產品性能、質量,改進售后服務工作等是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宗旨。
1.3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系統6~500kV國產和進口的各類設備的繼電保護、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以下簡稱保護裝置)及其專用儀器、儀表。
1.4 各網、省局及所屬發、供電(含農電)單位,從事電力系統科研、設計、施工、制造和質檢等單位,接入電網的其他電廠(不論管理形式和產權歸屬)、小電網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1.5 各網、省局在執行本規定時,可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部核備。
1.6 本規定由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會同安全監察與生產協調司(以下簡稱國調中心、安生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1.7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 管理職責
2.1 全國繼電保護運行管理工作由國調中心歸口;保護裝置質量監督工作在部質量主管部門統一歸口下由國調中心具體負責。
2.2 各電網保護裝置質量監督與運行管理按調度管轄范圍分別由網、省局繼電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向國調中心報告各類保護裝置質量狀況,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報部并抄設計歸口部門。
2.3 繼電保護質檢中心接受部下達的質檢抽查和定期檢查任務,也可承接各網、省局等單位委托,對有爭議產品的性能、質量進行檢驗,并將結果報部。
2.4 部可聘請具備專業知識,實踐經驗豐富、辦事公正的專家任部級質量監督工程師或質量監督顧問。
2.5 各級質量監督運行管理主管部門(或質監工程師、顧問)主要職責是:反映各類產品質量、運行及管理狀況,對新產品進行評價,對運行設備存在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參加有關設計選型論證、鑒定、工程質量審查評估等質量監督工作。
3 入網管理
3.1 加強保護裝置新產品入網管理工作,促進新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防止不成熟的產品未經考核就投入電網使用,威脅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3.2 在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產品,必須經部及以上質檢中心確認其技術性能指標符合部有關規定,經電網運行考核證實性能及質量滿足部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堅持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廣應用的方針。
3.3 新產品試運行
3.3.1 新產品(含新研制樣機及技術鑒定后新產品)試運行應按電網調度管轄范圍履行審批手續,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3.3.2 生產廠家和接受試運行單位應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明確試運行方案和各方在產品試運行期間的職責(包括費用、期限、事故處理等)。
3.3.3 接受試運行單位在決定試運行的具體地點和方案時,應充分考慮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
3.3.4 試運行期滿后,試運行單位應負責提供正式的試運行報告,報本部門主管領導,并作為鑒定依據之一。
3.3.5 履行正式審批手續的試運行產品在試運行期間如發生事故,原則上按《電業事故調查規程》有關規定處理。
3.3.6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接受新產品試運行者,要追究責任;因此發生事故,當事者要對事故負責,并嚴肅處理;提供該產品者應賠償有關事故損失。
3.3.7 為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專項開發的安全自動裝置試運行可按3.3.1履行專項審批手續。
3.4 各網、省局繼電保護主管部門應按部制訂(或修訂)的電網保護裝置配置及選型原則,結合本網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使全網保護裝置規范化和標準化,以利于加強管理,提高保護裝置運行質量。
3.5 新產品必須有網、省局應用的經驗總結,并經部復核,方可推薦在全國推廣應用。
3.6 電力企業應擇優訂貨。無論國內生產或進口保護裝置,凡部明令停止訂貨(或停止使用)的產品;電力、機械兩部組織的行業整頓中不合格的產品;根據運行統計分析及質量評議提出的事故率高且無解決措施的產品;不滿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產品;未經鑒定的產品,經質檢不合格或拒絕質量監督抽查(檢查)的產品,應禁止入網運行。
3.7 凡第一次采用的國外保護裝置,必須經部質檢中心進行動態模擬試驗(按部頒試驗大綱),確認其性能、指標等能夠滿足我國電網對繼電保護裝置的要求方可選用,否則不得進口。
3.8 保護裝置的設備合同內容,應有保證期和質量保證金。合同保證期內,經電網運行考驗證實性能及質量滿足要求后,才能完付質量保證金。在考驗過程中為消除產品缺陷進行的完善化工作等所需費用,應在合同中明確由供貨者負責承擔。
4 交接、驗收管理
4.1 保護裝置產品應依據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供貨合同規定驗收,并滿足部頒“反措”技術要求。凡在出廠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必須在廠內處理,并應視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該產品的保證期。
4.2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新接入的產品,發現質量不合格的,應由供貨者負責處理。
4.3 基建安裝部門應對保護裝置安裝、調試質量負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保護裝置應有運行單位人員介入調試,并按《施工驗收技術規范》、《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管理規程》、《繼電保護及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必要時,可對重大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4.4 凡涉及產品制造質量的先天性缺陷,應由生產廠負責解決。
5 運行監督
5.1 建立、健全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章制度。應建立保護裝置(含動作統計、運行維護、定期檢驗、事故、試驗、調試等)檔案,并逐步采用計算機管理。
5.2 實行保護裝置運行管理報告制度。各級繼電保護主管部門對保護裝置運行狀況及管理工作應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5.3 對保護裝置普遍性的多發事故或重大事故應由網、省局組織進行質量調查(運行單位和生產廠家代表參加)。必要時,可由部組織進行質量調查。
5.4 22OkV及以上系統重大事故中保護裝置動作行為,各網、省局應有技術專題分析報告報部。
6 產品運行評價管理
6.1 由部組織定期發布保護裝置運行情況公告,以促進提高電力系統保護裝置產品質量及其運行水平。網、省局發布網內有關保護裝置運行公告須報部備核。
6.2 對經電力系統運行實踐考核證明動作正確率高、技術性能良好的產品,發布《優質產品》公告。《優質產品》公告由部或委托有關部門發布。220kV及以上系統保護裝置的《優質產品》公告由部發布。
6.3 《優質產品》認定方式:由部(或網、省局)委托質檢部門組織審查小組,依據運行實績及統計資料進行審核、評議,必要時對在役設備或制造廠(公司)未出廠產品進行抽檢,檢驗是否達到合格標準,并同時滿足下述兩個條件。
(1)無用戶反映出廠接線錯誤;
(2)未發現設備原理或質量原因而發生不正確動作。
由審查小組提出審查報告,經批準后發布《優質產品》公告。
6.4 《優質產品》也可由制造廠(公司)向電力部或部委托的質檢中心提出申請,同時需提交產品鑒定證書、產品技術說明書,型式試驗報告,兩個及以上單位投入跳閘的正式運行報告及本廠生產工藝、質量管理等有關文件,按“6.3"條原則審定。
6.5 《優質產品》實行動態認定。如優質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用戶應將情況直接函告發布《優質產品》單位),由發布單位負責處理,并通告各單位。情節嚴重者,發布單位可通報直至撤銷其《優質產品》稱號,制造單位進行質量整頓后,可重新進行申請。
7 質量管理
7.1 產品供貨合同包括性能、質量指標、經濟條款(包括質量保證金)以及質量責任、保證期、用戶質量監督、用戶參加出廠試驗、售后服務和技術指導、事故處理的具體辦法,以及其他內容,供需雙方共同遵守。
7.2 應對制造廠(公司)進入電力系統的產品進行必要的抽查檢測,質檢抽查結果經部審議后,可以簡報等形式公布。
7.3 有關專業管理(或質檢)部門經部同意,可利用指定刊物和簡報等形式,定期發布質量信息,將統計分析結果、質檢報告、事故情況,用戶投訴等及時公布,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制造廠家(公司)及其產品提出質詢。
7.4 對運行中較普遍存在的產品質量問題應進行評議,請制造廠(公司)派人參加,聽取用戶意見,并共同商定處理辦法和改進措施。必要時,由部組織或委托專家深入制造廠(公司)和運行單位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或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采取通報、限期改進、停用等措施。
7.5 依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經評議應逐步淘汰存在明顯缺陷、不能滿足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的保護裝置,以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設備的運行水平和完好率。
8 附則
8.1 對在電網運行中重復發生事故的劣質產品,經質量監督審議核定,制造廠應按產品合同規定賠償,并停止訂貨。
8.2 堅持質量監督管理,認真負責、秉公辦事,對保證和提高保護裝置質量水平有突出貢獻者,應予以表彰、獎勵。
8.3 凡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致使劣質產品進入電力系統或造成嚴重損失者,一經查實,應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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