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持續強化重大風險管控,不斷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梳理了3個非煤礦山典型執法案例,現予以公布,警示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
案例1:2024年10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暗查暗訪組會同湖南省桂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桂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所屬礦山存在以下問題:安全設施設計未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便開工建設;使用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未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桂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條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人民幣24.1萬元的罰款。
案例2:2024年10月24日,湖北省應急管理廳聯合鐘祥市應急管理局對鐘祥市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所屬礦山存在水文地質條件為中等但未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等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鐘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5萬元的罰款。
案例3:2024年10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聯合丹寨縣應急管理局對貴州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所屬礦山存在在基建過程中未同步建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系統,礦山井口動火作業未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審批制度和安全措施,井下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等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丹寨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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