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發生多起因隱蔽致災因素不清引發的水害、瓦斯等事故。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從根本上防范煤礦事故發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決定全面開展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對象
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包括露天煤礦)、停工停產整改或整頓的煤礦、煤炭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煤礦。
二、時間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
三、組織形式
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由各煤礦企業及所屬煤礦具體組織實施;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日常監管和指導服務,督促企業認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信息檔案,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治理措施;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加強對各地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四、工作內容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等有關規定,全面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點對煤礦采空區、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區、沖擊危險性、導水裂縫帶、地表水體、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古河床沖刷帶、天窗不良地質體等進行普查,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治理措施。
(一)水文地質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1.對采空區的普查治理,要采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和鉆探等方法,查明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狀況等;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和周邊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2.對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鉆孔的普查治理,要查明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開采范圍,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情況等資料;將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鉆孔都標注在相關圖紙上,分析每個鉆孔封孔的質量;建立完善井田內廢棄老窯(井筒)、水源井、封閉不良鉆孔臺賬。
3.對斷層、裂隙和褶曲的普查治理,要查明煤礦邊界斷層和井田內的斷層,包括斷層性質、走向、傾角、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巖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育程度,斷層富水性等;查明煤礦內主要褶曲形態,收集煤礦裂隙發育資料、總結規律;編制煤礦構造綱要圖。
4.對陷落柱的普查治理,要查明煤礦內的陷落柱,包括陷落柱發育形態、巖性、周邊裂隙發育程度、導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
5.對導水裂縫帶的普查治理,要采用物探、鉆探實測和理論計算等方法確定煤礦導水裂縫帶高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嚴禁頂水作業,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松散含水層、采空區水淹區域下的急傾斜煤層,若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在掘進、回采前,要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干。
6.對地下含水體的普查治理,要查明影響煤礦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并預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議。
7.對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的普查治理,要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內巖漿巖侵入體分布范圍、古河床沖刷帶、古隆起、天窗等,并將查出的不良地質體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8.對地表水體的普查治理,要查清礦區、井田及周邊對礦井開采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采礦塌陷區、地裂縫區分布情況及地表匯水情況,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堤壩、溝渠、排水溝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完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等。
(二)瓦斯地質因素普查治理。
1.查明煤礦和周邊已知采空區、老巷瓦斯情況,包括瓦斯濃度及變化規律。
2.查明煤礦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對瓦斯賦存、涌出的影響,初步查明主要構造區域瓦斯涌出情況和涌出量變化規律。
3.查明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煤質、瓦斯含量、壓力及賦存狀況,系統收集煤礦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料,并編制瓦斯地質圖。
4.對煤礦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區,掌握礦區及礦井瓦斯富集區,并按規定測定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開展瓦斯防突預測預報工作。
(三)火災因素普查治理。
1.查明所有揭露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對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是否采取防自燃措施。
2.查明礦井歷史上有無自然發火史。
3.查明井下自然發火情況和火區范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并提出防滅火措施建議。
(四)沖擊地壓因素普查治理。
1.查明局部高地應力集中區域、煤(巖)層潛在高沖擊傾向性、未知煤(巖)層結構突變、地質構造、開采擾動(頂板來壓和工作面“見方”)和情況不明煤柱(孤島煤柱、在上覆煤柱下方及在下伏煤柱上方進行采掘、開采區域遺留采空區、空巷、殘留煤柱等)等可能影響沖擊地壓發生的隱蔽致災因素。
2.開采具有沖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按照“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采取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各地煤礦結合實際認為需要重點普查治理的其他內容。
五、經費保障
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由煤礦企業承擔,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實現預防為主、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類災害事故的根本途徑。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煤礦主要負責人作為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組織開展好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二)強化指導服務。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對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幫助煤礦企業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嚴格落實普查治理責任、時限和措施,確保普查治理工作順利實施、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到位。
(三)加強執法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現場執法檢查過程中,要敢于動真碰硬,凡發現煤礦企業未按時完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認真、走過場,不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治理措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要依法查處。同時,要將煤礦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為復工復產的必備條件,對未按要求完成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通過驗收。
(四)及時報送總結。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結束后,對普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總結工作成效,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于2022年6月底前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適時對各地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各煤礦企業。
聯系人及電話:苗耀武,010-64463973、64464296(傳真);電子郵箱:sgdcc@163.com。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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