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工作應當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第二十條尾礦庫經安全現狀評價或者專家論證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立即停產,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并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產運行,做好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定期組織尾礦庫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權限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未經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同意,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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