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09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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