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1.大中型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3年6月底前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當班井下作業人員數少于30人的,應建立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統。
2.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具有監控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布及變化情況的功能。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統應保證能準確掌握井下各個區域作業人員的數量。
(七)緊急避險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在每個中段至少設置一個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獨頭巷道掘進時,應每掘進500m設置一個避災硐室或救生艙。
2.避災硐室或救生艙應設置在巖石堅硬穩固的地方。避災硐室應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和井下涌水進入,并配備滿足當班作業人員1周所需要的飲水、食品,配備自救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急救藥品和照明設備,以及直通地面調度室的電話,安裝供風、供水管路并設置閥門。
(八)壓風自救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在按設計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為采掘作業的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建立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2.空氣壓縮機應安裝在地面。采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供風的地下礦山企業,應在地面安裝用于災變時的空氣壓縮機,并建立壓風供氣系統。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氣壓縮機。
3.井下壓風管路應采用鋼管材料,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因災變破壞。井下各作業地點及避災硐室(場所)處應設置供氣閥門。
(九)供水施救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在現有生產和消防供水系統的基礎上,按照為采掘作業地點及災變時人員集中場所能夠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2.井下供水管路應采用鋼管材料,并加強維護,保證正常供水。井下各作業地點及避災硐室(場所)處應設置供水閥門。
(十)井下通信聯絡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通信聯絡系統。
2.地面調度室至主提升機房、井下各中段采區、馬頭門、裝卸礦點、井下車場、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主通風機房、避災硐室(場所)、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應設有可靠的通信聯絡系統。
3.礦井井筒通訊電纜線路一般分設兩條通訊電纜,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訊電纜發生故障,另一條通訊電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訊終端的通訊能力。井下通訊終端設備,應具有防水、防腐、防塵功能。
4.采用無線通訊系統的地下礦山企業,通訊信號應覆蓋有人員流動的豎井、斜井、運輸巷道、生產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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