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煤炭工業管理局、省(區)煤炭工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神華集團公司、華晉焦煤公司:
根據《煤炭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的有關規定,部制訂了《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技術培訓和考核發證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技術培訓和考核發證的規定
為提高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安全有效地處理煤礦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強制培訓、分級管理、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是礦山救護隊的重要基礎工作。礦山救護總隊、各礦山救護支隊和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必須有計劃地對各級指揮員和戰斗員進行強制培訓并考核發證。
第二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的對象是:
一、礦山救護支隊支隊長、副支隊長、參謀長、參謀或成員;
二、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三、礦山救護中隊中隊長、副中隊長、技術負責人;
四、礦山救護隊正、副小隊長;
五、礦山救護隊員,包括輔助救護隊隊員。
第三條 礦山救護總隊負責培訓各礦山救護支隊成員和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副大長隊、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礦山救護總隊委托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負責培訓中隊長、副中隊長和工程師或技術員;
礦山救護支隊負責培訓所在省(區、市)各礦山救護隊小隊長、副小隊長;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負責培訓所在區域全體救護隊員,包括輔助救護隊人員。
第四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內容以《礦山救護培訓教材》和《煤礦救護規程》為主。大、中隊長培訓以礦井通風、災害處理和指揮以及礦山救護隊管理為主;小隊長和隊員培訓側重于救護儀器裝備的學習、操作、救護基本技術的操作方法和演習訓練。
第五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的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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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員 | 待 上 崗 | 在 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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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隊長以上指揮員 |3個月 |1個月/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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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1.5個月 |1個月/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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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隊員 |3個月 |1個月/2年 |
|----------|---------|--------|
|輔助救護隊員 |1.5個月 |1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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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的目的是:
1.了解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煤礦救護規程》;
2.熟悉礦山救護隊的任務和職責,掌握救災行動準則、技術規定、方法、技能、事故處理和注意事項;
3.掌握井下災害的特點和發生規律,熟悉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4.掌握救護主要技術裝備、性能、使用方法、常見故障處理和維護保養的要求;
5.小隊長能夠根據事故處理方案和中隊長的命令,帶領小隊獨立完成一個方面的任務;
6.大、中隊長能夠較熟練地制定礦井災變事故處理方案,制定救護隊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各級指揮員和隊員按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培訓后,由各負責培訓單位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寫任職資格證書,由礦山救護總隊統一頒發。
第八條 任職資格證書由礦山救護總隊統一標準、統一印制。
第九條 任職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二年,二年期滿后,要重新考核驗證。
第十條 不取得任職資格證書不許上崗指揮或操作,也不授予軍事化礦山救護隊隊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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