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煤礦連續發生特大惡性事故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總工會,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安全管理部門:
一九九三年以來,全國各地方、各礦山行業認真學習、宣傳《礦山安全法》,依法加強安全工作,全國礦山安全生產總的形勢是好的,煤礦傷亡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比一九九二年同期下降,特大惡性事故下降幅度較大。截止五月八日,據統計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惡性事故19起,死亡300人,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9.5%、30.13%。但國有煤礦卻比一九九二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上升,在全國煤礦發生的19起特大惡性事故中,國有煤礦占七起,死亡153人。其中:統配煤礦發生4起,死亡112人,與一九九二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上升33.33%,死亡人數上升107.41%;地方國有煤礦發生3起,死亡39人,與一九九二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上升50%,死亡人數上升21.88%。
國有煤礦七起特大惡性事故是:
(1)一月五日,遼寧省朝陽市凌源縣工農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4人;
(2)一月二十日,安徽省淮南礦務局潘一礦,瓦斯爆炸,死亡39人;
(3)二月五日,四川省涪陵地區半溪煤礦,煤與瓦斯突出,死亡15人;
(4)二月十八日,吉林省九臺市沈陽軍區駐九炮兵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0人;
(5)三月二十九日,四川省芙蓉礦務局白皎煤礦,瓦斯突出,死亡11人;
(6)四月二日,遼寧省沈陽礦務局林盛煤礦,煤塵爆炸,死亡23人;
(7)五月八日,河南省平頂山礦務局十一礦,瓦斯爆炸,死亡39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近年來安全生產比較好的局、礦、也發生了惡性事故。如平頂山礦務局,在該局五礦一九八一年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死亡134人后,已經連續十一年沒有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平頂山礦務局十一礦這起事故是《礦山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在全國礦山發生的第一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統配煤礦一九九三年在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內發生了四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這是近幾年所沒有過的,應當引起重視。為此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礦山企業及其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把《礦山安全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這是搞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措施。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要把《礦山安全法》賦予的管理職責落實到位,認真履行職責;各礦山企業要按照《礦山安全法》的規定,嚴格依法搞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要一條條地對照整改。要用《礦山安全法》來規范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在當前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政府轉變職能的過程中,各級領導要恪盡職守,不能削弱安全生產工作。
二、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礦山安全法》所賦予的監督檢查職責,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違反《礦山安全法》的行為,要堅決依法進行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當前在開展預防性監督的同時,要特別注意加強對傷亡事故查處工作的監督。查處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清發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的教訓,進而改進工作。對那些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或強令職工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必須嚴肅懲處,絕不能姑息遷就。
三、一九九三年以來鄉鎮礦和其它小礦重大事故比一九九二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各地鄉鎮礦和其它小礦安全基礎仍然非常薄弱,許多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形勢依然非常嚴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針對當地的實際,制定規劃和有力措施,依照《礦山安全法》和國務院國發〔1993〕2號《國務院批轉勞動部等部門關于制止小煤礦亂挖濫采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意見的通知》,對鄉鎮礦和其它小礦進行整改,使其盡快達到《礦山安全法》規定的要求,限期達不到的要堅決關閉。對不符合《礦產資源法》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不得批準開采,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使鄉鎮礦山和其它小礦走上依法辦礦的健康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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