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發揮國家礦山安全衛生監察作用,指導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技術中心開展技術監測檢驗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技術中心。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主要是為礦山和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同時承擔同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授權的技術監督和部分監察工作。
第四條 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有與所開展的礦山安全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領導成員應由熟悉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和政策水平較高、組織領導能力較強的人擔任。
(2)應具有開展礦山安全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的相應設備、儀器和設施。
(3)應有保證技術監測檢驗工作質量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相應措施。
(4)必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包括職責范圍)。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責可以包括:
(1)逐步實施對本省礦山常用設備、儀器、儀表、材料和個體防護用品的設計、制造、出廠進行安全衛生性能檢驗并發放生產許可證。
(2)對地(市)技術中心進行工作質量監督和必要的業務指導。
(3)對省屬國營礦山主要生產技術負責人進行安全衛生培訓考核并出具安全資格評語。
(4)統籌全省礦山工業衛生監測工作。
(5)進行礦山安全衛生監察資料、情報的搜集、整理、統計、分析和編輯出版工作。
第六條 地(市)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責可以包括:
(1)對本地(市)內生產和建設礦山在用設備、儀器、儀表、材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衛生性能進行檢驗。
(2)對本地(市)內生產和建設礦山的采掘系統、通風系統、提升系統、供電系統、運輸系統、防滅火系統、防治水系統、礦圖和露天礦場邊坡穩定等進行檢驗。
(3)對本地(市)內生產和建設礦山進行粉塵、噪聲、振動、地熱、氡子體、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它物理危害因素進行監測。
(4)對鄉鎮礦山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衛生培訓考核,并出具安全資格評語。
(5)從事礦山安全衛生技術咨詢工作。
第七條 縣(市)礦山安全衛生技術檢驗站以對鄉鎮礦山實施安全衛生技術檢驗為主。其工作范圍由地(市)技術中心確定。
第八條 對各產業部門已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勞動部門可授權開展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工作。其工作范圍由勞動部門與產業部門協商確定。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條 技術中心受同級勞動部門領導,其業務工作由同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上級技術中心指導。中心主任可由同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的負責人兼任。
第十條 技術中心的技術人員均須持有省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審查頒發的專項監測檢驗資格證書,方可獨立主持監測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者,應予以表揚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進行監測檢驗工作后,要寫書面報告,報告的技術數據要科學、準確,要對其結論負責。企業如對報告有異議,由同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仲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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