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現有磷銨及配套硫酸裝置綜合能耗指標
裝置名稱 | 生產工藝 | 產品類型 | 綜合能耗指標 | |
磷酸二銨 | 傳統法 | 粒狀 | ≤325kgce/t﹒P2O5 | |
料漿法 | 粒狀 | ≤260kgce/t﹒P2O5 | ||
磷酸一銨 | 料漿法 | 粉狀 | Ⅰ類磷礦 | ≤230kgce/t﹒P2O5 |
Ⅱ類磷礦 | ≤310kgce/t﹒P2O5 | |||
粒狀 | Ⅰ類磷礦 | ≤240kgce/t﹒P2O5 | ||
Ⅱ類磷礦 | ≤340kgce/t﹒P2O5 | |||
硫酸 | 硫磺制酸 | ? | ≤-80kgce/t﹒H2SO4 | |
硫鐵礦制酸 | ? | ≤-60kgce/t﹒H2SO4 | ||
注1:Ⅰ類磷礦系指用于生產濕法磷酸及磷銨的磷礦原礦或經選別后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28.5%,主要雜質含量Fe2O3+AL2O3<6.5%。 | ||||
(三)現有硫鐵礦制酸企業副產的礦渣必須全部回收利用;現有磷銨企業必須配套建有規范的磷石膏堆場,未建磷石膏堆場的企業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內必須達到年產生量的15%。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企業必須關停。
四、環境保護
磷復肥生產必須達到國家環保要求,企業正常生產時污水必須做到封閉循環,確需排放時須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未建氟回收裝置的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并保證裝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環保指標必須達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擴建磷銨項目的環保指標?
污染物控制項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 | ≤0.2m3/t |
廢水中總磷(以磷計) | ≤15mg/l |
廢水中氟化物(以氟計) | ≤15mg/l |
廢水中氨氮 | ≤15mg/l |
廢氣中顆粒物 | ≤80mg/N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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