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二條 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三條 承運人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
(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
(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一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
(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實施本章處罰,同時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關于印發2025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
化工事故現場清理安全風險防控指南(…
關于推進化工園區規范建設和高質量發…
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2025年…
關于完善硝化企業安全風險排查重點內…
關于將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