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四日,甘肅鹽鍋峽化工廠發往沈陽石油化工廠的液氯罐車進入北京豐臺西站后,因安全閥選型和密封安裝有失誤,致使液氯泄漏,造成重大中毒事故。這是近幾年發生的第五起液化氣體罐車泄漏中毒事故。
液化氣體具有易燃、易爆、高壓、有毒的特點。為了加強液化氣體罐車使用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鐵路罐車的管理,應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和化工部(85)化供字第290號《化工企業自備罐車管理辦法》執行。液化氣體罐車的設計、制造、使用、維修按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國家勞動總局(82)勞鍋字第22號轉發化工部《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執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設計、制造、保養和大修要堅持安全第一,確保質量,保證罐體和附件的靈敏可靠。液化氣體罐車的大修單位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省級勞動部門批準,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在此之前已經辦過檢修單位審批手續的,可在這次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并一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二、充裝和使用企業切實加強液化氣體罐車的裝卸和押運管理。
裝車前應按有關規定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車。充裝量要保證準確,不準超裝。充裝廠未按規定裝設軌道衡的,要積極作出規劃,限期安裝軌道衡,并定期由計量部門進行檢定。
液化氣體罐車應派押運員隨車押運。押運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如發現所派押運人員素質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領導責任。押運人員擅離職守而造成事故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并追究領導責任。
用壓縮空氣裝卸液氯的單位,必須對壓縮空氣進行干燥,并定期分析空氣中的含水量。卸車后,必須將罐內空氣排空,封車壓力不得高于當時氣溫下的液氯飽和蒸汽壓力。
三、鐵路部門對液化氣體罐車的托運、掛運和調車要加強管理,對未按規定填寫“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充裝記錄”或無押運人的不予承運。液化氣體罐車必須編入有守車并有運轉車長的列車,以便押運人乘坐和隨車監護。車站在調車作業時,押運人員應在場。液化氣體罐車禁止溜放和由駝峰上解散,要按規定速度連掛。
四、勞動部門應加強對液化氣體罐車設計、制造、使用、運輸、檢修的監督檢查。今年第三季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牽頭,組織當地石油、化工、鐵路等部門,共同檢查本通知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嚴肅處理,限期解決。檢查結果于十月底前送國家經委及有關部。
五、液化氣體罐車在運輸途中如發生泄漏時,不得繼續掛運,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報告,并速請液化氣體生產、使用單位,及其他熟悉液化氣體性質及罐體結構的單位前來共同處理,求得解決,以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國家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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