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
2011年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復審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培訓〔2011〕199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依托中國安全生產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組織專家,于10月11日至11月4日對2008年通過資質復審并即將到期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現場核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需要復審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見附件1)要高度重視復審工作,加強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對照《標準》內容,認真開展自查,總結成績與經驗,查找問題與差距,形成自查報告、現場核查備查材料(含電子版,材料清單、表格見附件2,可在www.china-safety.org.cn“分支機構”-“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中下載)。
二、復審機構要結合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監管和從業行為專項治理工作要求,重點查找安全培訓機構從業活動中違反資質證書規定,違反培訓大綱要求,檔案等管理不完善,收費不規范,亂發文、亂辦班、亂打電話等5個方面的問題,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從2011年起,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需要延續安全培訓資質有效期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資質。安全培訓機構名稱或培訓范圍發生變更,或者存在合并、分立等情況的,要按照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文件要求,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按照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培訓不規范、達不到培訓質量和數量要求的安全培訓機構,要依法及時取消其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安全培訓機構合理布局的原則,加強對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同時做好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復審和監督管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聯系人及電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王群興,010-64463082;中國安全生產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吳鄭理,010-64463984)。
附件:1.2008年通過資質復審并即將到期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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