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關于開展煤礦防滅火安全專項檢查的通知
安監總廳煤行〔2010〕53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關于突出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著力做好事故防范的要求,針對今年以來連續發生3起煤礦重特大火災事故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自3月下旬開始,組織開展為期2個月的煤礦防滅火安全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防滅火、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等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各級各崗位人員防滅火責任制落實情況。
2.礦井電纜和機電設備的管理情況。井下電纜和機電設備等是否取得“MA”標志,帶式輸送機安全保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電氣設備是否存在失爆、短路、過熱、過流、欠壓等保護不全情況;是否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材料,特別是非防爆高壓開關、非阻燃皮帶和非阻燃電纜等情況;是否按有關標準規定對重要設備、材料進行檢測;有無違規存放油料現象。
3.煤礦井下使用的空氣壓縮機的壓力表、安全閥、斷油(或斷水)保護、過流保護、超溫保護等裝置是否齊全可靠,壓縮機油閃點、壓縮機的安裝位置及周邊環境是否符合規定。
4.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及綜合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巷道布置、支護方式、開采方法、防滅火系統是否符合規程要求;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是否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采用放頂煤方法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是否采取灌漿、注氮、注凝膠、噴灑阻化劑等綜合防滅火措施;采區、工作面開采后是否及時封閉采空區,防火密閉、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5.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按規定安設一氧化碳、溫度等傳感器且正常運行;防滅火儀器儀表數量是否按規定配備、完好并定期檢測標校,消防水池、管路系統、消防材料庫設置,消防器材配備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入井人員是否隨身攜帶自救器。
6.煤礦企業是否制定并報批礦井火災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按規定組織培訓、演練并定期修改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是否完備,檢查、演習等是否正常進行。
7. 各地結合實際,認為應該進行安全專項檢查的其他內容。
二、安全專項檢查的方式
1.企業自查自改。4月10日前,各煤礦企業按照安全專項檢查的內容,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組織開展自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能整改的要安排專人負責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治理的要列入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治理,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監控。企業要將自查整改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并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此期間,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對企業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強指導。
2.督促檢查。4月中旬至5月上旬,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對轄區內煤礦企業自查整改治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市(地)、縣(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
3. 重點監察。5月中旬,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重點地區、重點煤礦企業和重點礦井進行重點監察。
三、工作要求
1.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標準和防滅火規定,認真組織開展防滅火自查自改,對煤礦存在的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材料要列出明細表,填明礦井的名稱,設備臺件,電纜、皮帶長度及整改資金、更新時限等內容。對排查出的各類防滅火隱患,要逐項落實整改責任、資金、措施和進度。
2.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煤礦企業自查自改和地方有關部門督促檢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重點監察工作。對監察執法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執法文書,應由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要及時下達督辦建議書;對自查自改不認真,搞形式、走過場的煤礦企業,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3.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5月底前,將本次安全專項檢查工作有關情況總結,包括轄區內煤礦企業仍存在的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材料明細表,一并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將適時組織聽取本次安全專項檢查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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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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