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隨著鄉鎮經濟的發展,有些地方鄉鎮企業、私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勞動法規和《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擅自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嚴重地影響他們的學習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們社會主義制度所不容許的違法行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招用年齡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當工人。
二、鄉鎮企業、私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要報當地有關部門(城市報區政府有關部門,農村報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三、勞動部門要檢查鄉鎮企業、私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用工情況,發現有招用童工的,要立即責令其清退,妥善安置;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各級勞動部門要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和“關于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對讓適齡少年、兒童輟學當童工的父母或監護人,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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