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執行《防止艙、室作業環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
(1986年10月14日 [86]交水監字755號)
為貫徹部1985年第4季度安全辦公會議的要求,防止船舶艙、室作業環境中因缺氧而造成的人員窒息事故,部以(86)交勞字62號文頒發了《防止艙、室作業環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貫徹執行《暫行規定》中,各單位為防止事故,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做如下補充通知:
一、根據各港反映的情況,目前《暫行規定》所適用的貨物種類暫定為:原木、生鐵(包括鐵礦、廢鋼鐵)化肥、糧食、鋅礦、銅礦、煤炭、魚粉、種子餅、食糖等,及由于氧化或呼吸作用易造成載貨艙、室氧氣減少的貨物。
除上述貨物之外,各港可根據已掌握的發生缺氧窒息事故的資料,補充新的貨種,并報部備案。
二、《暫行規定》對外國籍船舶同樣適用。港務局通知,由各外輪代理公司向到港國際航行船舶轉送(通知稿見附件);國內航行的船舶由港口調度部門負責通知。通知書收各港自行印制。
三、船舶要為港口作業人員提供安全作業的條件,在卸貨作業前,應對載貨艙、室進行有效的通風、換氣,使艙、室氣體組分符合《暫行規定》3.1.1段的要求;并應直接或通過代理人主動向港口生產指揮部門介紹貨物和通風情況。
港口生產指揮部門要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注意對作業環境進行復核,作業前要向作業人員布置落實安全措施。港口安技部門要加強作業現場的檢查,對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
在未經確定艙、室氣體組分符合安全標準前,人員不得入艙作業。港口應根據需要盡快落實作業人員的防護和應急救生設備。
四、港口應盡快落實或解決檢測能力問題。暫不具備檢測儀器的港口,應先采取一些臨時性檢驗措施(如使用鳥類、小白鼠等動物在大艙作測氧試驗等),或與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建立起業務聯系,解決有關檢測事宜,以便及時檢驗作業環境避免船期損失。
衛生防疫部門在進行檢驗后,要出具載貨艙、室是否符合人員安全作業條件的檢測結果報告。檢測費用在部尚未發布統一收費標準前,暫參照當地收費標準執行。收費要適宜,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減少船方負擔。
五、港務監督作為國家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如遇發生人員窒息、傷亡事故,港、船雙方應積極搶救遇險人員,并及時向港務監督報告。對發生的事故,由港務監督負責組織調查,并對違章者視情給予警告、吊銷職務證書、罰款等處分。
六、對適用于《暫行規定》的危險貨物,船舶還應按有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的規定,向港務監督輸進、出港申報手續;有關作業的船舶、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并接受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在《暫行規定》試行期間,望備單位加強協作,注意總結經驗。部將適時組織有關人員研究、總結《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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