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86)高檢會(二)字第10號
【章名】關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近來,有些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由于忽視安全生產而不斷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為了確保人身安全,減少經濟損失,除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外,對于重大責任事故一定要認真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已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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