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勞動人事部頒發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確保我市熱水鍋爐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決定對全市熱水鍋爐實行建檔登記、頒發《北京市熱水鍋爐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檔登記的范圍:
凡額定供熱量大于和等于5*104KCal/h,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均屬建檔登記頒發《登記證》的范圍.
二、建檔登記開始的時間:
凡現在已具備建檔登記發放《登記證》條件的,從1986年5月開始;現在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準備,從1987年3月開始;新安裝的鍋爐,在沒取得《登記證》以前,不準投入運行.已經投入運行的鍋爐,在1987年11月1日前必須辦理《登記證》,否則不準繼續運行.
三、申請頒發《登記證》的條件:
凡申請頒發《登記證》的單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一)鍋爐技術資料:
1.1984年10月1日以后安裝的鍋爐,應有下列技術資料:
(1)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零部件圖).1986年1月1日以后出廠的熱水鍋爐總圖上應有制造廠所在地省、市勞動部門批準印章;
(2)受壓部件的強度計算及安全閥排氣量計算資料;
(3)強制循環鍋爐應有水流程圖及水阻力計算書;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6)鍋爐消煙除塵方面的技術資料;
(7)給水機械性能的資料;
(8)熱水鍋爐系統必須有可靠的恒壓措施和保證循環水膨脹的裝置;
(9)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10)鍋爐房平面圖.
2.1984年10月1日以前安裝的鍋爐,應有下列技術資料:
(1)必須具備(一)中第1條(1)、(2)、(3)、(7)、(8)規定的內容,第1條中第(1)項如原始資料中沒有或遺失的,要對鍋爐進行測繪,繪出反映出鍋爐結構的總圖和局部放大圖(如接縫放大圖),并標出強度計算所需尺寸.第1條第(2)項可參照《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JB2194~77),《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JB3622~84)或61年《火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暫行規定》進行計算.
(2)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的,應有施工技術方案和必要的圖紙,計算資料,在其安全性能上經當地勞動部門認可.
(二)鍋爐運行管理:
1.鍋爐使用單位領導、管理人員落實,并有一定運行管理知識;
2.鍋爐安全裝置齊全、靈敏、準確可靠,安裝位置符合規程要求;
3.鍋爐房建立了與鍋爐相適應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如司爐工的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巡回檢查制、運行記錄、交接班制、維護保養檢修制、水質化驗分析制和事故報告等有具體內容的制度,并能貫徹實施;
4.操作鍋爐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未經培訓不得獨立操作.1987年11月起獨立操作的司爐人員必須經培訓,通過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并領取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北京市熱水鍋爐司爐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5.鍋爐配備有效的水處理方法,水質化驗人員落實,經過培訓并持有《北京市鍋爐水質化驗員操作證》;
6.鍋爐用水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
四、建檔登記任務的分工:
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系統的建檔登記工作,由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負責;中央及區、縣所屬單位的建檔登記工作,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負責.此外,各區、縣勞動部門要對所轄區域內所有單位的建檔登記工作的進度、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望各單位切實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積極組織技術力量,抓緊建檔登記,對尚不具備條件的單位,要加強指導,協助他們做好準備.
五、申請辦理《登記證》的手續
各使用單位應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熱水鍋爐認真填寫好《熱水鍋爐技術登記簿》(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使用單位報各地勞動部門購買)和《熱水鍋爐使用登記證申請表》(見附表一),連同技術資料一并報上級主管局(總公司)審查.審查同意后,再向單位所在區、縣勞動局申請辦理《登記證》,經審查合格的由當地勞動局發給《登記證》.我局直管的六個局(公司)系統的鍋爐使用單位,由各主管局(公司)統一到我局辦理《登記證》.
《鍋爐技術登錄簿》和《登記證》由各區、縣勞動局統一編號,報我局備案.六個直管局(公司)由我局統一編號.
各區、縣勞動局和市屬各局、總公司應及時掌握本地區、本系統內各單位的建檔登記進度.并按附表二的要求及時上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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