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印發關于維護水上客運治安秩序,嚴禁客(渡)船違章超載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85)交安全2103號
主送:(略)
今年以來水上客運發生多起重大事故,傷亡慘重,主要是游覽區、集市貿易和交通要道的港口、渡口、碼頭治安秩序混亂和客(渡)船違章超載航行造成的。為此,交通部、公安部決定發布關于維護水上客運治安秩序,嚴禁客(渡)船違章超載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請通知各級交通和公安部門、港航監督、航運企業及有關單位,在港口、渡口、碼頭和船舶上廣為張貼、宣傳,并遵照執行。
1985年12月6日
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為保障廣大旅客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必須維護水上客運治安秩序,嚴禁客(渡)船違章超載航行。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從事客(渡)運的船舶,無論是國營、集體、聯營還是個體聯戶經營的,都必須持有當地港、航監督(航政)機關發給的船舶合格證書。船舶駕駛、機務人員、舵工或渡工,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當地港、航監督(航政)機關發給合格的駕駛證或機務人員證。船舶上要標有船名牌,勘劃出載重吃水線,并在顯明位置標明本船載客定額數,經工商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批準營運,方可從事客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和人員,一律不準從事客(渡)運。
二、凡從事客(渡)運的船舶,必須按照港、航監督(航政)機關核定的載客定額載運旅客,嚴禁超載航行。
節、假日期間,由于特殊情況不能滿足客(渡)運需要時,由當地港、航監督(航政)機關核定臨時載客定額,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后,在規定的期限和水域內實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更改船舶載客定額。
對違章超載航行的客(渡)船,港、航監督(航政)機關或區、鄉政府專管人員要堅決制止,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因超載而發生翻沉船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公安和交通主管機關,要嚴格維護船舶、港口、碼頭、渡口以及售票站(點)的治安秩序,堅決打擊流氓、盜竊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嚴禁倒買、倒賣船票和搶購、套購船票,一經查明,要依法懲處。
要將船舶、港口、碼頭、渡口、售票站(點)建設成為精神文明的場所。
四、來往旅游勝地以及鄉鎮趕集或節、假日客(渡)運高峰期間,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部門、港、航監督(航政)和公安機關要妥為安排,增加船舶班次,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確保航(渡)運安全。
五、廣大旅客必須遵守船舶和港口、渡口、碼頭、售票站(點)的規章制度,保持公共衛生,有秩序的排隊購票。檢票、上船、下船要服從船舶和港、站工作人員的指揮與管理。不得無票強行登船,搶上、搶下,或在港口、渡口、碼頭、售票站(點)和船舶上滋事、打鬧。
旅客在現場發現問題或有意見,可以向現場主管人員或公安人員反映,也可直接向交通主管機關或公安機關反映,但不得在現場擾亂公共秩序。
客運單位和工作人員要認真聽取旅客反映的意見,及時改進工作,實事求是地耐心地給予答復。
六、本通告自公布日起執行。
198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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