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輕工業部、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公發【治】196號文件《關于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主管單位對生產煙花爆竹的生產廠、點,在春節前,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切實加強對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進一步嚴密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發現不安全隱患,要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解決.生產的品種必須符合輕工業部頒發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產品嚴禁出廠或違章自行銷售.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生產各種煙花爆竹.如有發現,要立即責令停產,爆炸物品全部沒收、造成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本市內銷的煙花爆竹,仍按我市原有規定,由市日用雜品公司統一組織進貨.各批發、零售單位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分、縣局批準的證件及《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日用雜品公司辦理批發和零售業務.
出口的煙花爆竹,仍由市土產畜產品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需轉內銷的,只限于本市的產品,并需報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分、縣局核準,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后,方準銷售.
三、輕工、農業部門經批準生產煙花爆竹的廠、點,除由日用雜品公司統一經銷外,允許自產自銷,但需向當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分、縣局申領《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后,方可營業.市工藝美術總公司所屬北京禮花廠準許外加工生產,產品允許禮花廠自行銷售,但亦須向當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分、縣局申領《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四、銷售煙花爆竹的商業網點,必須按照規定向當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分、縣局申領許可證明.做到專點經營、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售貨,并要有消防、安全設備.
嚴禁在農貿市場、走街串巷、游鄉串村或設流動攤、車銷售煙花爆竹.
五、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飛機、火車、長途汽車、公共電汽車、地鐵列車和進入公共娛樂場所.各鐵路、公路、民航等公共交通運輸部門和各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檢查工作,防止私自攜帶煙花爆竹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車輛、飛機和進入公共娛樂、游覽場所.
六、各有關單位要主動與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部門聯系,并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向干部、職工和群眾進行宣傳教育、自覺遵守關于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注意安全.尤其要做好對青少年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利用燃放煙花爆竹滋擾鬧事、嚴禁在繁華街道、公共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附:
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輕工業部、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84】公發(治)196號、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
今年一月,國務院發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各地對生產煙花爆竹的工場(廠)、作坊和倉庫普遍進行了檢查整頓,加強了安全管理,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對貫徹《條例》抓得不緊,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以致因煙花爆竹引起的重大事故仍不斷發生.八月份以來,江西、河北、內蒙古、湖南等九省(自治區)就發生煙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起,其中江西、河北各**起,湖南**起,江蘇、廣西、遼寧、內蒙古、陜西、四川各**起,死亡**人,重傷**人,輕傷**人.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煙花爆竹企業、作坊的領導,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廠房建筑和布局不符合安全要求,沒有嚴格的操作規章和管理制度;有的從業人員不懂爆炸物品性能,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或濫用氯酸鉀配方.目前冬閑季節已到,是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旺季.為了防止發生事故,各地必須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切實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一、公安、勞動人事、輕工和農牧漁業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作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組織這些單位的職工,認真學習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進;安全沒有保障,又無整改條件,威脅人身安全的,應立即令其停產或轉產.對專業性或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作坊,必須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要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不準生產.對于未辦理審批手續,又不聽制止,冒險蠻干的,要給以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控制使用氯酸鉀制作煙花爆竹.在國家主管部門未制定出具體規定以前,公安、輕工、農牧漁業等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要求.需要摻用氯酸鉀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爆竹摻用氯酸鉀的數量,限制在必須用明火點燃才能引爆,對撞擊、擠壓、磨擦即可爆炸或自爆的,應嚴格禁止.輕工、農牧漁業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的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嚴禁非法生產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危險品.一經發現,產品全部沒收,就地銷毀,并對當事人和有關領導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煙花爆竹的銷售,由供銷合作社的日用雜品公司和輕工、農牧漁業、外貿的專業公司經營.各地公安、供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本著確保安全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協商確定煙花爆竹的零售點(包括集體、個體的零售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準銷售.在農貿市場銷售煙花爆竹,要劃定安全地段,不得任意擺攤設點,嚴禁無證商販經營.個人販運煙花爆竹,必須由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限制在本縣以內,并不得乘坐公共車、船.對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均應由批發單位附送中文的安全使用說明書.
四、要對群眾加強宣傳教育,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和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車、船、飛機.各地公安機關要配合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在車站、碼頭、機場加強安全檢查,發現攜帶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的,要分別情況嚴肅處理.要教育群眾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煙花爆竹.由此引起火災和傷亡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并賠償損失.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迅速制訂執行的具體措施.特別在元旦、春節期間更要加強工作,狠抓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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