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過去采用統一的標準,且規定得過細過死,不便于企業按照各自不同的勞動條件合理地進行發放.為了正確地使用和更合理地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本著簡政放權的精神,現將有關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通知如下:
一、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是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
二、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不是一般性的福利待遇,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以及不同的勞動條件,發給職工符合質量要求的、不同品種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三、對于特殊工種,如電工、電氣焊工、架子工等,要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防護用品.
四、對在易燃、易爆、靜電、明火等場所作業的工人,不能發給化纖織物的防護用品.
五、防護服的式樣,要以能預防機械的勾、掛、絞、碾等傷害為前提,不能不顧安全需要,單純追求款式美觀;更不能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個人.
六、為使企業能更自主、更有效地發揮勞動防護用品在生產中的作用,今后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一律改由企業自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1984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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