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北京市、區(縣)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責分工的意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
北京市、區(縣)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責分工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各種安全監察規程,進一步加強擴大區(縣)勞動部門管理權限,做好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現對一九八一年制訂的市、區(縣)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責分工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分工為:
一、市勞動局的職責
1.指導各區(縣)勞動局(科)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和各主管局(總公司)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2.審查批準非全國定型鍋爐設計;審查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合格者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勞動局備案.對三類容器設計審查備案.
3.審查鍋爐、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制造單位的資格,合格者發給制造許可證.對蒸汽鍋爐和三類壓力容器制造廠的產品進行監督檢驗.
4.對進出口的鍋爐、壓力容器實行監督檢驗.
5.審查液化氣體槽車申請登記資料,合格者批準發給使用證;審查批準各類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充裝、檢驗單位的資格和發給檢驗鋼印代號.
6.對安裝鍋爐蒸發量〉6.5噸/時和發熱量〉300萬大卡/時的鍋爐和現場組裝壓力容器的專業安裝單位的資格審查批準.
7.審查批準各區(縣)勞動局(科),各主管局的焊工考試委員會.審查批準蒸汽鍋爐和三類壓力容器制造、安裝單位的焊工考試委員會,并頒發焊工考試合格證.
8.參加調查處理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發生的死亡事故或多人受傷事故,參加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爆炸事故的調查工作.作好全市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統計.
9.考核全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的資格,合格者發給許可證.考核全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的資格,合格者發給"檢驗員證".任命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對二級無損探傷人員進行考核,頒發經考核合格的二級、三級無損探傷人員操作證.
10.根據上級安全監察條例、規程制訂本市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11.完成上級交辦的事項.
二、各區(縣)勞動局(科)的職責
1.對區(縣)屬的各主管局(公司、處)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2.對熱水鍋爐和一、二類容器以及安全附件專業生產制造廠的資格進行初審,合格者報市勞動局復審.監督熱水鍋爐、一、二類壓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制造廠,對產品實行出廠監督檢驗.
3.審查批準安裝蒸發量≤6.5噸/時和發熱量≤300萬大卡/時的鍋爐及整體安裝壓力容器的專業安裝單位,合格者發給安裝許可證并報市勞動局備案.
4.對轄區內安裝(新裝和移裝)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監督,并參加水壓試驗和整體驗收.審查新建改建鍋爐房的圖紙.對具備投產條件的鍋爐、壓力容器發給使用登記證.監督使用單位,實行定期檢驗,對無自檢能力的單位幫助定期檢驗.
5.審查批準轄區內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單位;審查重大修理改造方案.
6.審查批準轄區內的熱水鍋爐、一、二類壓力容器制造廠、區(縣)級審批的安裝、修理、改造單位的焊工考試委員會;對考試合格的焊工發給合格證.
7.對司爐人員經審查考試合格者,發給操作證.
8.參加調查處理轄區內各單位發生的鍋爐、壓力容器事故.
9.根據市勞動局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辦法或實施細則,制定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實施措施,監督檢查全區(縣)的執行情況.
10.承辦上級勞動部門交辦的事項.
編者注:本文第一項第3條作如下修改:
"3.初、復審鍋爐、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制造單位的資格,初審合格者報勞動人事部審批,復審合格者發給制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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