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關于發送《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審批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勞動人事部根據《條例》精神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對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必須進行資格審批。這是提高壓力容器設計水平和質量,保證壓力容器安全的一項帶有根本性的措施。
為了通過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資格審批,有效地整頓壓力容器設計工作,進一步提高設計水平和設計質量,我局根據《條例》和《細則》的基本要求,針對前一段工作中所反映的一些共性問題,經與化工部、機械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擬定了《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審批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現發給你們參考。
希各級主管部門與各級勞動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這次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資格審查批準工作。
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局。
附: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審批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九八三年四月)
一、關于審查的依據和范圍
1.凡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工作的單位,均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及本意見的要求,進行設計資格的審查批準。
2.對確具有設計條件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一般只允許設計與其制造的產品類別、品種范圍和產品類型相同的壓力容器,但必須按上款的要求進行設計資格的審查批準。
3.對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一般不受理其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申請和審批。如因設備更新或修理而設計某些自用的壓力容器或部件,則允許其自行設計,但該設計必須送交已具有同類別、同品種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單位審批、簽章后,方為有效并準予制造、使用。負責設計審批的單位,應對該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負責。
4.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應符合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確認的相應規程和規定以及它們引用的其他規范、標準。對上述規程等適用范圍以外或尚無明確規定的產品,則應符合相應的部頒標準,或應提供充分的設計依據。
5.各種壓力容器的類別和品種范圍的劃分和確定,按《細則》中附件4的統一規定。如需作特殊限制或說明者,應在其中的備注欄中注明。
二、關于審查的原則和重點
1.根據《細則》2、1、5項規定負責設計單位資格審批的主管部門,應派出審查小組或人員,對申請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進行審查,并由審查小組或人員提出審查報告。審查小組中應有相當于壓力容器設計審核人員水平的工程師。必要時,勞動部門應派員參加。
對于直屬國務院主管部門的單位,如無省級代管部門,其設計資格可統由其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2.堅持資格審查與整頓壓力容器設計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各種設計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術責任制,嚴格安全技術法規標準的執行,提高壓力容器的設計水平和質量保證。
3.嚴格堅持《細則》2、1所列各項條件,并以設計工作管理、設計審核人員資格和實際設計水平及質量保證為審查的重點。
4.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申請壓力容器設計時,其設計資格的審查工作,可以與制造資格審定工作一起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
5.對在本意見發出之前已獲得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單位,凡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應重新審查或部分復查;符合本意見要求的,可只補報必要的資料和補辦必要的手續。
三、關于設計單位的申請和受檢準備
1.申請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應根據《細則》2、1的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做好設計工作整頓的基礎上,向負責審批、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提出“壓力容器設計申請書”或申請報告。
在設計申請書或申請報告中必須提出“壓力容器設計申請范圍表”。設計范圍表應包括:申請設計的壓力容器類別名稱、品種范圍名稱、典型產品名稱及其主要設計參數(壓力、溫度、介質、材料、結構型式、幾何尺寸等)和設計規范。
進行通用性或成套裝置中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在設計申請書或申請報告中還應注明通用設計或成套裝置的名稱和規模。
2.申請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在提出設計申請時,還應向負責審批、備案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送下述資料:
(1)有關設計單位基本情況的綜合材料。包括:人員、機構設置、設計歷史、設計管理概況、設計手段和近五年來的實際設計項目概況等。
(2)承擔壓力容器設計工作的設計人員、審核人員、主要技術負責人(包括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下同)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的名單。名單中應填明本人文化程度;畢業學校、專業、時間;技術職稱;設計工作職務;從事壓力容器技術工作時間以及壓力容器設計經歷或工作簡歷等。
壓力容器設計的審核人員和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審批的主要技術負責人,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同意并經本單位考核批準或任命。
經批準取得《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必須把上述人員的名單報送負責設計資格審批、備案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以及承擔壓力容器設計文件備案工作的勞動部門備案存查,并隨后每年定期報送一次,如有變動還應隨時報送。
(3)各種設計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級設計人員考核制度;技術責任制度;設計文件審批、更改、簽署制度;設計條件審查制度;圖紙管理制度;標準化管理制度;設計工作程序以及設計質量評定制度等。
(4)本單位或本部門有關壓力容器設計的技術規定(不包括公開發行的規范、標準)。
(5)對仍需復用的舊有壓力容器設計文件和資料的清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3.提供一種以上典型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任務書(或工藝條件書)、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等。
所有設計和審核人員,均應準備設計圖紙備查。
四、關于審批內容和要求
1.審查、核實壓力容器設計技術力量(包括數量、專業、職稱、設計經驗、設計水平等)是否與所申請的壓力容器設計范圍相適應。
2.抽查考核設計人員、審核人員和主要技術負責人是否具備壓力容器設計方面的專業知識,是否熟悉有關規程、規定、規范、標準和技術條件并能正確執行;審查實際設計文件和圖紙是否正確和嚴格貫徹執行標準以及設計水平和質量。重點在審核人員的水平。
3.檢查是否具備必要的設計手段。包括:現行規程、規范、標準、常用設計手冊以及繪圖、計算工具等。
4.檢查各項必要的設計管理制度和責任制是否建立并貫徹執行。
5.審查近幾年來主要設計項目的設計文件和設計質量。
6.檢查仍需復用的舊有壓力容器設計的清理或處理情況。
7.各主管部門應根據《細則》和本意見的上述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審查或檢查要求和執行辦法,并送同級勞動部門備案。對不具備基本條件或尚未建立設計管理工作正常秩序或設計技術力量不足、設計質量差、不嚴格執行規程、規范、標準的單位,不能予以批準或應限期整改后再重新審查。
8.審查小組在完成對設計單位的審查后,應向負責設計資格審批的主管部門提出“審查報告”,并發送勞動部門。“審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工作概況、審查內容和結果以及審查小組的意見和建議,并附上必要的資料或記錄。
9.主管部門根據《細則》和本意見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設計單位,應及時簽署《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并送交同級勞動部門。
勞動部門對設計單位報送的設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以及主管部門簽署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和“審查報告”,如無異議,應及時在《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中簽蓋備案印章,并退回主管部門;如有異議,應在三十天內向主管部門提出,必要時有權進行復核。
10.《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按《細則》附件5格式,8開面鉛印,由各部統一印制(我局也代印部分,需要者可預訂)。其中,“批準機關代號”和“批準書順序號”,各部應作統一規定。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一式五份,由批準機關統一頒發給設計單位,并分送給部、省(市、自治區)兩級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均加蓋“副本”字樣)備案、存查。
五、關于壓力容器設計文件的備案
1.設計單位應將第三類壓力容器的下述設計文件,報送所在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廳)備案:
(1)設計計算書(包括強度計算和安全附件計算等);
(2)設計總圖和主要受壓元件圖。
2.勞動部門對壓力容器設計文件的備案,是對設計單位實行監督檢查的一種重要方式,其主要任務是確認該設計是否有效(包括人員資格、簽署程序、設計資格和設計規范等)和是否嚴格執行現行安全技術法規。一般不要求在報送的文件上簽蓋備案標記或回函認可,但對無效或違反安全技術法規的設計,勞動部門應肩負起監督檢查的職責,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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