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頒發《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 文 號:〖81〗市勞鍋字第134號
發布單位:〖81〗市勞鍋字第134號
(5)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應在10秒鐘內確實閉止.
(6)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
緊急切斷閥制成后必須經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合格.
受液化石油氣直接作用的部件,其水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應不少于10分鐘;其氣密試驗應分別在1.0kgf/cm^和罐體的設計壓力下,在水壓試驗之前和之后進行.
受油壓或氣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也應不少于10分鐘.
(7)振動試驗和反復操作試驗
緊急切斷閥在出廠前還必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振動試驗和反復操作試驗合格.
(8)緊急切斷閥不得兼作閥門使用.在槽車行駛時,緊急切斷閥應處于閉止狀態.
(9)每個緊急切斷閥在出廠前必須進行試驗和性能檢驗合格,并具有合格證書和試驗或檢驗報告.
第34條 液面計
槽車罐體至少必須設有一套液面測量裝置.液面測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并具有足夠的精度和牢固的結構.其露出罐外部分應加以保護.
槽車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
第35條 壓力表和溫度計
(1)槽車罐體上至少必須設有一套壓力表(包括閥門).壓力表的精度等級應不低于1.5級.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2倍左右,并在對應于介質溫度40℃和50℃時的飽和蒸氣壓處涂以紅色標記.
(2)槽車罐體必須設有一套溫度測量裝置,以測量介質的液相溫度.測量范圍應為
-40℃+60℃,并應在40℃和50℃處涂以紅色標記.
第36條 消除靜電裝置
槽車必須設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鏈上端應與罐體和管道相連,下端觸地.槽車進入裝卸罐區,其接地鏈應該提起.
第37條 消防裝置
(1)槽車的每一側至少應有一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4公斤以上的1211滅火器.
(2)槽車進入裝卸罐區或停放時,排氣管出口處必須帶有消火裝置.
第38條 其他防護設施
(1)固定式槽車應加設后保險杠.后保險杠應接于底盤上,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后保險杠伸出罐體后端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00mm.后保險杠的寬度應略小于全車寬度,但不得小于罐體外徑.
(2)槽車的電氣線路應加以保護.裝卸用的管接頭、閥門、儀表等,應集中布置,并加設防護裝置.
第39條 槽車的涂色與標志
(1)槽車罐體外表面應涂銀灰色.沿罐體水平中心線四周涂刷一道寬度不小于150mm的紅色色帶.
(2)罐體兩側中央部位(此處色帶留空不涂色)應用紅色噴寫"嚴禁煙火"字樣,字高不小于200mm.
(3)槽車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規定如下:
安全閥--紅色;
氣相管--紅色;
液相管--銀灰色;
閥 門--銀灰色;
其 他--不限.
(4)在罐體一側后端部色帶下方的適當部位,噴寫"罐體下次檢驗日期:*年*月"字樣,字高100mm左右.
第五章 充裝、使用、運輸和檢驗
第40條
槽車的充裝、使用、運輸和檢驗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及當地勞動、公安或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經常對操作、運輸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第41條 槽車的登記和發證
(1)新出廠的槽車,使用單位應持槽車的出廠文件到當地勞動部門接受檢驗,并辦理槽車使用登記手續和領取汽車槽車使用證書.
汽車槽車使用證書應妥善保管.槽車出讓時,應到發證機關辦理轉讓手續;槽車報廢后,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2)對活動式槽車的使用應予嚴格控制,一般只限液化石油氣每月用量在8噸以下的單位使用.
(3)槽車還須在經當地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槽車號牌和行駛證后,方許使用.
槽車驗車時,除應遵照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定第四章的要求.
第42條 充裝前的檢查
槽車的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在充裝前對槽車進行檢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槽車超期未作檢查者;
(2)槽車的漆色、銘牌和標志與本規定不符,或與所裝介質不符合規定者;
(3)安全防火、滅火裝置及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者;
(4)未判明裝過何種或罐內沒有余壓者(新槽車及檢修后槽車除外);
(5)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司機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者;
(7)車輛無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發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者;
(8)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者;
(9)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者.
第43條 槽車的裝卸作業
槽車的裝卸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槽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并熄滅引擎.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應加固定塊.
(2)作業現場嚴禁煙火,并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3)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并應排盡空氣.
(4)槽車的裝卸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并經培訓和考試合格.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5)新槽車或檢修后首次充裝的槽車,充裝前應作的抽真空或充氮置換處理,嚴禁直接充裝.真空度應不低于650mm汞柱,或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大于3%.
(6)槽車的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時須用地磅、液面計、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裝置進行計量,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檢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須立即處理.
(7)槽車充裝應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包括:槽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充裝介質、充裝日期、實際充裝量及充裝者、復檢者和押運員的簽名.
(8)槽車到廠(站)后,應及時往貯罐卸液.固定式槽車不得兼作貯罐用.一般情況,不得從槽車直接灌瓶;如臨時確需從槽車直接灌瓶,現場必須符合安全防火、滅火要求,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還應預告取得當地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9)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槽車罐內升壓,或直接加熱槽車罐體的方法卸液.
(10)槽車卸液后,罐內應留有0.5kgf/cm^以上的剩余壓力.
(11)凡出現下述情況,槽車必須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并作妥善處理:
a.雷擊天氣;
b.附近發生火災;
c.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d.液壓異常;
e.其他的不安全因素.
第44條 槽車的維護保養
(1)槽車必須加強日常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保持車輛性能經常處于最佳狀態.
(2)使用槽車的單位,必須制定槽車的維修與保養規定和計劃,并嚴格執行.
(3)經常保持槽車的干凈和漆色完好.
(4)必須經常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和附件(包括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液泵、人孔、管道、各種閥門、接地鏈和滅火器等)是否正常或有無泄漏和損傷等.凡有異常者,應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5)壓力表每隔六個月至少校驗一次,損壞或失靈者應予更換.經檢驗合格的壓力表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6)裝卸用耐油橡膠管每隔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氣壓試驗.試驗壓力應不低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如有泄漏或其他異常情況,應予更換.
第45條 槽車的定期檢驗
(1)槽車的定期檢驗包括對罐體和各種附件的檢查和修理.槽車底盤和車輛行走部分的檢查和修理按底盤說明書以及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槽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五年進行一次,但新槽車在入使用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如發現嚴重缺陷,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3)槽車的年度檢驗可由用戶自己進行.槽車的全面檢驗應由當地勞動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進行.
(4)槽車的年度檢驗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a.罐體表面漆色、銘牌和標志檢查;
b.罐體的內、外表面檢查,注意有無裂紋、腐蝕、劃痕、凹坑、泄漏、重皮和剝落等缺陷或傷殘;
c.按第四章的要求檢查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和滅火器等安全裝置,并進行相應的性校驗,不合格或失靈者,應予更換;
d.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妥善處理,并最終按第26條的規定進行氣密試驗合格.
(5)槽車的全面檢驗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a.進行年度檢驗所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
b.進行罐體外表面的除銹噴漆;
c.測定罐體壁厚;
d.對罐內焊縫及所有接管和人孔焊縫進行100%的表面磁粉探傷或著色探傷檢查,對有懷疑的對接焊縫并應按第22條規定的評定標準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檢查;
e.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妥善處理,并最終按第24條和第26條的規定進行水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合格.
第46條 槽車的檢查和修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槽車的檢查和修理單位,必須制定檢修規程和質量要求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2)檢查及修理前,罐內液化氣必須排空,并用氮氣、水或水蒸汽轉換干凈,經檢測符合衛生及動火規定.嚴禁采用空氣轉換.用水蒸汽轉換時,應先拆下溫度計.
(3)車輛部分需進廠大、中修時,罐體亦應經過上述處理后,方許進廠.嚴禁槽車帶液化氣負荷進廠修理.
(4)罐內檢修時,應有專人監護,并使用電壓不超過12伏的低壓防爆燈.如需動火,應先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罐體如經補焊,焊補處應進行射線及磁粉探傷檢查合格,并進行適當的局部熱處理.
(6)水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必須在全部檢查和修理工作完畢后進行.
(7)槽車的檢查和修理應有詳細記錄,并簽字存查.檢修后應按規定在檢修記錄卡及槽車罐體的規定部位標明下次檢驗日期.
第47條 槽車的運輸
(1)槽車應配有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槽車的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熟悉本規定和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a.液化石油氣體的物理、化學特性;
b.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c.槽車的技術性能、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以及發生事故的處理辦法;
d.能熟練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槽車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還必須經本單位安全技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并發給證書.
(2)槽車行駛時除必須遵守交通規則,聽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外,還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a.按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車速行駛;
b.車上應有押運人員;
c.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并禁止其他人員搭乘;
d.車上嚴禁吸煙;
e.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必須注意標高、限速行駛;
f.當罐內液溫達到40@時,應采取遮陽或罐外水冷降溫等安全措施.
第48條 槽車的停放
(1)槽車或槽車的活動罐體,平時應按規定的位置單獨停放.充液的槽車不得進入車庫.
(2)槽車途中停放時,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a.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
b.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c.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十米以內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應有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d.途中停車檢修時,應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不準有明火作業;
e.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并按指定的安全地點停放車輛.
第49條 槽車發生液化石油氣大量泄漏或火災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1)槽車發生液化石油氣大量泄漏時,應采取措施緊急止漏,一般不得起動車輛;同立即與有關單產和消防部門聯系防火滅火,切斷一切火源,設立警界區、斷絕交通,并組織人員向逆風方法疏散.
(2)槽車因液化石油氣大量泄漏而起火時,應采取措施緊急止漏和滅火,同時立即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將車輛移到不危及周圍安全的地方.應設法控制火熱蔓延和加強對罐體的冷卻降溫.
第50條 槽車的報廢
槽車因罐體嚴重腐蝕、裂紋,或因事故而造成嚴重損壞或變形,經專門技術鑒定證明,無修復價值或繼續使用沒有安全保證時,應報請當地勞動部門予以報廢和注銷.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槽車的進、出口規定
(1)槽車的進、出口貿易合同應規定槽車設計.制造和檢驗所必須符合的規范、標準以及必須提供的文件、資料.
(2)進口槽車的設計和制造,不得低于本規定的相應技術要求,并須按本規定辦理檢驗、登記和發證手續后,方許使用;出口的槽車,在出廠前須經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
第52條 事故報告
槽車在試驗、行駛、使用、檢驗或修理中,如發生罐體破裂、燃燒、撞車、翻車等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而造成罐體或附件嚴重損壞時,必須按照國家勞動總局頒的《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上報各級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勞動部門;其他一般事故應予以記錄存查.
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
第53條
各部門和單位所制定的有關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設計、制造或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均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54條
各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可根據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55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國家勞動總局.
附錄一:
產品合格證(格式)
******廠
產 品 合 格 證
編號____
制造許可證號____底盤(車輛)號碼____
產 品 型 號____發 動 機 型 號____
產 品 名 稱____產 品 編 號____
產 品 圖 號____制 造 日 期____
本產品的制造,經檢驗符合國家勞動總局《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是合格產品.
檢 驗 科 長_____質 量 栓 驗 專 章
日 期_____發 證 日 期_____
主 要 技 術 特 性
產品編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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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數 據 │ 項 目 │數 據 ┃
┠─┬─────────┼─────┼─┬────────┼─────┨
┃ │底盤(車輛)型式 │ │ │設計壓力 │ kgf/cm2 ┃
┃ ├─────────┼─────┤ ├────────┼─────┨
┃ │自重(包括罐等) │ kg │ │設計溫度 │ @ ┃
┃ ├─────────┼─────┤ ├────────┼─────┨
┃ │載 重 │ kg │ │主體材質 │ ┃
┃ ├─────────┼─────┤ ├────────┼─────┨
┃整│滿載總重 │ kg │罐│容 積 │ 1 ┃
┃ ├───┬─────┼─────┤ ├────────┼─────┨
┃ │滿載軸│前 軸 │ kg │ │充裝介質 │ ┃
┃ │ ├─────┼─────┤ ├────────┼─────┨
┃ │荷分配│后 軸 │ kg │ │充裝重量 │ kg ┃
┃ ├───┴─────┼─────┤ ├────────┼─────┨
┃ │空載最大 │ │ │ │ ┃
┃ │側向傾角 │ 度 │ │罐體重量 │ kg ┃
┃ ├───┬─────┼─────┤ ├────────┼─────┨
┃ │ 設計 │平直路面 │ km/h │ │腐蝕裕度 │ mm ┃
┃ │ ├─────┼─────┤ ├────────┼─────┨
┃車│ 限速 │轉 彎 │ km/h │體│熱處理方式 │ ┃
┃ ├───┴─────┼─────┤ ├────────┼─────┨
┃ │氣密試驗壓力 │ kgf/cm2 │ │水壓試驗壓力 │ kgf/cm2 ┃
┃ ├─────────┼─────┤ ├────────┼─────┨
┃ │外形尺寸 │ │ │外開尺寸(內徑* │ ┃
┃ │ │ m │ │ │ mm ┃
┃ │(長*寬*高) │ │ │壁厚*長度) │ ┃
┠─┼─────────┼─────┼─┼────────┼─────┨
┃ │型 號 │ │ │型 號 │ ┃
┃緊├─────────┼─────┤安├────────┼─────┨
┃ │公稱壓力 │Pgkgf/cm │ │型 式 │ ┃
┃急├───┬─────┼─────┤ ├────────┼─────┨
┃ │ 公稱 │氣 相 │Dg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