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說明》和《民用核承壓設備資格許可證持證單位報告制度》的通知
發 文 號:國核安發〔2005〕41號
發布單位:國核安發〔2005〕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適應核電自主化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強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現發布《關于執行〈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民用核承壓設備資格許可證持證單位報告制度》,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1.關于執行《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2.民用核承壓設備資格許可證持證單位報告制度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題詞:加強 核承壓設備 監督 管理 通知
關于執行《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稱HAF 601)自1992年3月發布以來,一直有效指導著我國民用核承壓設備的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為了適應核電自主化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現對執行HAF601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申請核承壓設備活動資格許可證的單位直接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資格審查和頒發證件。對已持有核承壓設備活動資格許可證的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5年內未進行過核承壓設備活動的,換證時按重新取證辦理。
二、申請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的單位,應針對申請的目標產品,選擇有代表性的樣機或模擬件,按核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進行試制活動。國家核安全局將根據其結果和過程控制情況,確定申請單位從事核承壓設備制造的能力。必要時,國家核安全局將對其試制過程進行檢查。
三、持證單位應認真執行《民用核承壓設備活動資格許可證持證單位報告制度》。持證單位法人代表變動時,應在生效后一個月內,向國家核安全局報送由新法人代表簽署的政策聲明。持證單位對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的《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大綱》中的其他變動,應報國家核安全局重新審查。
四、國家核安全局發現持證單位的生產場所、人力資源、技術裝備、技術能力、檢驗手段、試驗條件等不能維持申請時水平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節不嚴重的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嚴重或責令改正但不滿足要求的,暫停該單位的資格許可證。被暫停資格許可證的單位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通過整改并經國家核安全局檢查合格后,可恢復資格許可證;一年內不能恢復的,資格許可證自動撤銷。
(三)情節嚴重或在短期內無法恢復的,撤銷該單位資格許可證。
五、對核安全法規標準要求進行“設備鑒定”的核承壓設備,應在制造活動開始前,完成該核承壓設備的“設備鑒定”。“設備鑒定”應由持有該核承壓設備設計資格許可證的單位主持。主持單位應遵守核安全法規標準,有效實施核承壓設備質量保證大綱,對其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六、持證單位在開始核承壓設備活動前,應在國家核安全局審查的《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大綱》所有要求得到滿足的基礎上,結合核設施營運單位的具體要求,編制質保項目分大綱,報營運單位批準后,作為《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分大綱》實施。
七、國家核安全局對持證單位從事核承壓設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如發現持證單位不能證明其活動質量處于受控狀態或不滿足核安全法規標準,可責令其停止相關的核承壓設備活動,對相關物項進行封存處理。
八、為保證核承壓設備活動滿足相應的技術標準,滿足經審評認可的核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中有關承諾,核設施營運單位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對核承壓設備活動的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
(一)在核承壓設備活動合同簽訂后7日內,通報國家核安全局。
(二)分別批準各核承壓設備活動的持證單位編制的《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分大綱》,并確保其在核承壓設備活動中得到有效實施。
(三)加強對持證單位設備鑒定的管理。
(四)根據核承壓設備的核安全重要性、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技術成熟性和難度以及管理復雜程度等方面,對持證單位核承壓設備活動的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工作進行分級管理。
(五)在各核承壓設備活動開始前,分別制定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工作計劃;在實施期間,對這些工作計劃的修改應履行本單位規定的審批手續。
(六)對不能證明其活動質量受控的核承壓設備不得驗收。
附件二:
民用核承壓設備活動資格許可證持證單位報告制度
為加強民用核承壓設備活動的安全監管,提高持證單位的質量意識,促進核安全文化建設,國家核安全局根據《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立持證單位報告制度。
一、 持證單位年度報告
從國家核安全局發放核承壓設備活動資格許可證之日起,持證單位每12個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一份年度報告。報告應在第13個月內報送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證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各項能力的維持,相關人員的變動和培訓情況;
(二)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體系的監查情況和管理部門的審查總結;
(三)核承壓設備活動的質量保證計劃執行情況;
(四)核承壓設備活動的不符合項清單;
(五)營運單位對核承壓設備活動進行的質量管理和控制的情況;
(六)國家核安全局監督檢查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及重大不符合項糾正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持證單位重大變動報告
持證單位應在發生以下情況后十五天內,將變化情況報告國家核安全局:
(一) 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內容改變;
(二) 許可證申請文件承諾的生產場所、人力資源、技術裝備、技術能力、檢驗手段、試驗條件等工作條件和狀況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
(三) 涉及許可證條件的改變。
三、 核承壓設備活動準備情況報告
(一)持證單位應在核承壓設備活動開始前三個月提交核承壓設備活動準備情況報告。
1.設計準備情況報告的內容:
(1)營運單位審查批準的《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分大綱》及程序清單;
(2)設計內容和進度計劃;
(3)設計遵循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4)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2.制造/安裝準備情況報告的內容:
(1)營運單位審查批準的《核承壓設備活動質量保證分大綱》及程序清單;
(2)制造設備所在的系統;
(3)制造/安裝內容、開始時間和進度計劃;
(4)制造/安裝技術規格書;
(5)外協項目清單。
(二)持證單位應在核承壓設備制造/安裝前一個月,提交營運單位審查批準的質量計劃。
四、 核承壓設備活動重要情況通報
在核承壓設備活動期間,持證單位應按時向國家核安全局通報以下重要情況:
(一)提前10天通報國家核安全局設立的核承壓設備活動控制點的執行日期;通報后日期又發生變更的,至少提前3天通報。
(二)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會議、論證等活動,提前7天通報。
(三)對于核安全重大不符合項,在開啟后3天內通報。
(四)對于營運單位發出導致停工的指令,在3天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