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頒發《海港引航員安全操作守則》和《對現有引航員技術培訓、考核、定級和發證辦法》的通知
(80)交港監字2256號
沿海各港務局、港務監督、廣州海運局:
1980年9月9日至9月16日,全國海港引航工作會議已在北京召開。現將經會議研究擬定的《海港引航員安全操作守則》和《對現有引航員技術培訓、考核、定級和發證辦法》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引航拖輪船長與引航員的協作配合,是保證船舶安全進出港和安全靠離碼頭的重要條件之一。為保證引航安全,許多港口港務監督已固定有專用的引航拖輪,由各港務監督長統一領導和管理。但有的港口,港務監督至今沒有固定專用的引航拖輪,往往臨時指派拖輪與引航員,由于互不熟悉,配合不當,以致造成事故。為此,各港務局應盡快給港務監督固定幾艘引航專用的拖輪。各港務監督長應加強對引航拖輪船長和駕駛員的技術培訓,制定引航拖輪船長同引航員的協作和操作守則,以確保引領船舶 進出港的安全。
附件:1.海港引航員安全操作守則
2.對現有引航員技術培訓、考核、定級和發證辦法
1980年10月27日
對現有引航員技術培訓、考核、定級和發證辦法
《海港引航工作條例》(試行)于1980年4月25日頒布生效。為了確保引航安全,必須加強對引航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但考慮到現有引航隊伍來源不一,技術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對引航員的考核、定級和發證,提出業務水平過渡辦法:
一、對1966年以前獨立擔任引航工作而現在仍從事此項工的引航員,可根據《條例》第三章各條中的有關規定,并考慮其引航資歷長短,引領艘次,有無重大責任事故及技術業務水平進行考核定級(不再進行考試)。
二、對1966年底以后獨立擔任引航工作的引航員,應通過考試定級。考試科目按第七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科目內容按考試大綱辦理。
三、對一級引航員的考核定級(不論是否需要通過考試)必須嚴格按照第三章第八條的要求掌握,必須在定級為二級引航員中經過考核評定或考試合格者擇優選拔,并按規定報部審批。
四、對1966年底以后獨立擔任引航工作的引航員,但系1966年底前的大、中專駕駛系畢業生,可僅就主要科目進行考試。
五、定級發證前,必須按第七章第二十五條體檢合格。
六、有關第三章第八條中的“引領艘次”以及三級引航員的引領尺度,由各港自行規定后報部備案。也可根據各港實際情況分成若干檔。
七、各港船員考試委員會應聘請有豐富經驗和理論基礎的引航員、船長以及其它有關部門領導、技術人員擔任考試委員。考試委員會負責引航員的考核定級及考試的命題和評分工作。
八、本辦法適用于本文下達以前的現職引航員和引航員出身,目前負責或分管引航工作的領導干部。
九、本辦法下達后的新引航員,應嚴格遵照《海港引航工作條例》第三章各條規定辦理。
十、在國務院關于引航員技術職稱文件頒發后,此文如有不一致處,一律以國務院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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