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臥鋪客車生產、使用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 文 號:國經貿產業[2001]1025號
發布單位:國經貿產業[2001]1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公安廳(局)、交通廳(局、委):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確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針對有些企業生產、使用違規臥鋪客車的行為,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和交通部決定,對臥鋪客車的生產、使用和管理進行整頓?,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責,加強對臥鋪客車的管理
各級經貿、公安、交通部門要各司其職,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臥鋪客車技術條件》(GB/T16887-1997)、《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1997)等標準規定,加強對臥鋪客車的管理。
對于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臥鋪客車,國家經貿委不予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于列入《公告》的產品,國家經貿委將實施生產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另行通知。一經發現違規產品,國家經貿委即將該產品從《公告》或《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取消,情節嚴重的,將該企業從《公告》或《目錄》中除名。
公安部門要嚴把注冊、檢驗關,對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及年檢的臥鋪客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核對,對不符合規定的臥鋪客車,不允許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或者檢驗手續。
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市場準入關,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臥鋪客車,不得批準其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業務,并及時函告國家經貿委和公安部。
二、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合法經營,杜絕違規產品流入市場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臥鋪客車生產、改裝企業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違規臥鋪客車,并進行自查、自糾,將違規的車型報國家經貿委;所生產的臥鋪客車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臥鋪客車技術條件》(GB/T16887-1997)。臥鋪布置必須采用“1+1"或“1+1+1"形式(指相鄰兩臥鋪橫向間距不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且不得設置車頂行李架。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承接已辦理了注冊登記的座位客車改裝臥鋪客車或加裝鋪(座)位的業務,凡發現繼續違規改裝的,國家經貿委將有關生產(改裝)企業或產品從《公告》或《目錄》中除名。交通部門將依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三、積極穩妥地處置在用違規臥鋪客車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于在用臥鋪客車已經設置車頂行李架的,必須立即拆除,對于沒有下置行里艙的臥鋪客車、允許按核定客車人數每人20公斤隨身行李限制放在車廂內。對于在用臥鋪客車臥鋪布置為“2+1"或“2+2"形式(指存在相鄰兩臥鋪橫向間距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的營運車輛,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客運經營者自愿同意將其臥鋪布置改為1+1+1的,公安、交通部門予以支持,但其改造工作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1997)實施后生產的“2+1"或“2+2"布置的臥鋪客車,由原臥鋪客車生產企業負責改造,臥鋪客車生產企業應積極主動做好臥鋪客車改造的相關服務工作。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1997)實施前生產或由客運經營者自行改裝的臥鋪客車,應在具有臥鋪客車生產和改裝資格的企業改造。
二是客運經營者仍要求使用臥鋪布置是“2+1"或“2+2"形式的臥鋪客車從事客運的,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核定載客人數,即按臥鋪布置為“1+1"的形式進行核定,每鋪核定一人,交通部門才允許其經營旅客運輸。
未采取上述整改措施的臥鋪客車允許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違規臥鋪客車不允許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