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部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務局,有關航運公司,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運)局:
近年來,國內水路標準集裝箱運輸迅猛發展,年平均以150%以上的速度增長,1999年已達184萬TEU,成為運輸領域最為顯著的經濟增長點,并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但是,國內水路集裝箱運輸在發展過程中,集裝箱超重問題十分嚴重,不僅損害了有關運輸、裝卸單位的利益,而且造成了許多安全事故,今年已出現了多起損壞運輸工具、翻車、砸箱等安全事故,對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了損失,不利于國內集裝箱運輸的健康發展。
為了維護集裝箱運輸秩序,保障運輸安全,促進國內集裝箱運輸的健康發展,嚴禁各有關單位運輸、裝卸超重集裝箱,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超重集裝箱概念。總重超過24噸的20英尺重箱,總重超過30.5噸的40英尺重箱為超重集裝箱。因此,20英尺集裝箱裝貨重量應控制在20噸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2噸;40英尺集裝箱裝貨不得超過26噸。其他集裝箱裝貨也應根據國家有關集裝箱額定重量標準執行。
二、嚴禁裝箱單位和裝箱人超載裝箱,在裝箱單(或載運清單)中要如實填寫裝箱總重量,因裝箱單位、裝箱人超載裝箱,總重量填寫不實而引起安全事故,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受到運輸、港口單位拒運、拒裝,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裝箱單位和裝箱人承擔責任。
三、嚴禁港口裝卸企業、航運企業、公路運輸企業和個人裝卸、運輸超重集裝箱。任何單位和個人故意參與裝卸、運輸超重集裝箱而引起事故的,要追究該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各有關單位在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現超重集裝箱,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與責任由裝箱單位負責和承擔。
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超重集裝箱的監督管理,以促進國內集裝箱運輸的健康發展。
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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