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是優化我省電力工業結構、降低電價、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必須從大局出發,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
二、對未經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批的在建小火電機組一經查實,立即停建;凡名義上是熱電聯產、綜合利用,實際上是凝汽式發電的小火電機組,一律關停;對柴油機發電機組,要綜合考慮電網負荷平衡需要,柴油機發電廠還貸情況,發電成本高低及服役期長短等因素,制訂逐步關停計劃。對那些成本較高、能耗較大、污染嚴重、還貸已基本完成的機組要先行退役。
三、我省關停小火電機組指導、監督工作由省經委牽頭,會同省計委、財政廳、環保局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電力局具體組織實施。
四、各市經委要會同市電力(供電)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核實小火電機組(包括企業自備火電機組)情況,制訂關停計劃,于1999年6月28日前報省經委,并抄報省計委、財政廳、電力局、環保局。由省經委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我省關停小火電機組計劃,報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后執行。各地在實施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經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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