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礦山職業病的防治工作。1987年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近年來又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礦山職工的人身健康,根據當前礦山職業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對加強礦山工業衛生監察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礦山職業危害的監察職責,加大礦山工業衛生的監察力度,督促礦山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各項有關規章制度,要明確礦山企業負責人(包括礦務局、礦山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以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要督促礦山企業完善各項粉塵防治措施,使本單位的產塵作業場所達到國家或行業衛生標準,對一時難于達到標準的作業場所,必須切實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盡快達到國家或行業衛生標準。同時,要督促礦山企業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配齊用好防塵口罩等各種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二、要嚴格檢查礦山企業安全專項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確保防塵技術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切實改善礦山的勞動作業條件。
三、要督促和檢查各礦山企業繼續深入開展和推廣呼吸性粉塵檢測技術、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加強礦山粉塵危害的治理工作。對粉塵危害嚴重的礦山企業要督促制定防治工作計劃和整改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粉塵危害,降低塵肺病發病率。
四、要加強防治職業危害的宣傳,督促和檢查礦山企業對接觸粉塵作業環境的職工進行防塵知識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使企業職工了解粉塵的危害及治理粉塵危害的責任和權利,監督和配合企業做好粉塵危害防治工作。
五、要加強對礦山建設“三同時”中《礦山設計安全衛生專篇》的審查,特別要加強對防、降粉塵和噪聲等設施的監督檢查。對于沒有防、降粉塵和噪聲等設施或設施不完善的,勞動部門不得同意批準設計和不得同意竣工驗收。對于不顧職工人身健康,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建設工程,強行施工或投產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要依法從嚴查處。
六、要重點加強對粉塵作業點的檢測工作以及對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場所勞動條件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依法予以糾正。
七、各地勞動部門應積極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防塵設施的鑒定和定型制度,并加強對防塵設施使用及運行情況的監督。
對礦山企業違反國家有關礦山工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定,勞動部門應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或停業整頓的處罰。礦山企業負責人由于對粉塵防治管理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提請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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