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電業管理局,各省(市、區)電力局:
經研究決定,自1997年始,在電力試驗研究院(所)開展安全、文明生產達標工作。現將《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實施細則》及申報表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各局在貫徹實施過程中,應及時總結經驗,并將執行中的意見隨時報部。
附件1: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實施細則
附件2: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及評分規定
附件3: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申報(復查)表
1996年9月18日
附件1:
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實施細則
電力工業部
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實施細則
為促進電力試驗研究院(所)更好地為電網服務,發揮“四個中心”的作用,根據部《關于開展電力生產企業安全文明生產創水平達標》、《電力試驗研究所工作條例》和《關于加強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達標院(所)的必備條件
(1)領導班子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黨政工關系協調,團結進取,深化改革,勇于開拓,無違法違紀行為。
(2)已獲主管電力公司(省電力公司或集團公司,下同)或省、市級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文明單位”等稱號。
(3)考核年度和申報期內,未發生人身死亡或性質嚴重的群傷事故(一次事故中3人及以上重傷);未發生院(所)應負主要責任的電網或機組特大、重大生產事故;未發生人為責任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交通、火災等嚴重事故。
二、達標考核指標和分值
(1)安全工作,滿分100分;
(2)文明生產,滿分100分;
(3)四個中心,滿分200分;
(4)成果和人才,滿分100分;
(5)基礎管理,滿分100分。
三、達標考核標準
達標院(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具備所有必備條件;
(2)五項考核指標中,第3項得分在160分以上,其余各項得分均在80分以上。
四、考核指標分解和評分規定
對五項考核指標均采用綜合評分辦法,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及評分規定等詳見附件。
五、考核辦法
(一)申報
(1)申請達標的院(所),必須具備必備條件,考核內容自查合格。
(2)院(所)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1) 填寫統一的《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申報(復查)表》,一式五份。
2) 申請院(所)的《自查報告》以及各項指標的評分說明,一式兩份。
3) 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一式兩份。
(二)考核
(1)達標院(所)的考核工作,由主管電力公司組織進行。考核合格的院(所)報集團公司審核,集團公司和直屬省公司于4月底前報電力部審批。
(2)考核工作要嚴肅認真、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考核人員要認真核實有關數據、資料、憑證,確保正確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審批和復核
(1)達標院(所)由電力部審批,并進行抽查。
(2)達標院(所)的審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中國電力報》每年公布一次達標院(所)的名單。
(3)達標院(所)的獎勵政策與本系統發供電企業相同。
(4)達標院(所)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考核。各主管電力公司每年定期對達標院(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報部。發現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通報,限期扭轉;到期考核仍達不到要求的,由主管電力公司提出意見,按原審批程序報批撤銷達標稱號,并中斷已執行的獎勵政策。
(5)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在申報過程中的,應立即取消申報資格;已審定的,由審批部門撤銷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六、附則
(1)本實施細則由電力部安全監察及生產協調司負責解釋并修改。
(2)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2:
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及評分規定
附件3:
電力試驗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產達標申報(復查)表
院(所)名稱:___________(蓋章)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電力工業部
一、 院(所)基本情況
二、 安全文明生產達標考核評分表
三、 自然情況
四、 上級部門推薦和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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