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勞動廳關于鄉鎮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
人員安全技術資格考核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云勞[1995]179號
(1995年8月1日)
近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云南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鄉鎮礦山礦長安全資格暫行規定》(勞礦字[1989]2號文)、《云南省鄉鎮礦山礦長安全技術資格審查實施辦法》(云政發[1993]50號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85,國家標準局發布)和《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已相繼發布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好上述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我省鄉鎮煤礦的安全監督管理,現特對鄉鎮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資格考核認證和監督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尊照執行。
一、 鄉鎮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二、 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的鄉鎮煤礦和同級管理鄉鎮煤礦的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統一監督;按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鄉鎮煤礦礦長資格進行全面抽查,抽查情況及時書面報當地地(州、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雖取得煤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云南省鄉鎮集體、個體礦山礦長安全技術資格證》(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的人員,必須按照《云南省鄉鎮礦山礦長安全技術資格審查審施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資格考核認證,經地(州、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頒發“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任職,組織、指揮生產。對持有“安全資格證”的鄉鎮煤礦礦長要堅持兩年一次復審制度。對未取得煤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或雖已取得“礦長資格證書”,但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抽查,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的,除按《云南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予以經濟處罰外,還應按《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三、 按照《云南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三十條和國家標準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對煤礦及其他礦種的所有礦山企業的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工(指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試驗等作業)、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建筑登高架和礦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均由地(州,市)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
四、 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四)款、《云南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煤礦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上崗人員中有30%及其以上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上崗的,必須分別按《云南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五、 若因礦長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就上崗作業并造成死亡事故的,按《云南省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具有事故審批結案權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六、 各級、各部門都必須高度重視礦山安全執法工作。今年七月二十四日,吳邦國副總理在全國安全生產工作電話會上明確指出“從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規來看,國家制定的《礦山安全法》,全國有20個省市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這就為加強《礦山安全法》法制管理,遏制礦山事故,創造了條件。”“要在立法工作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必須特別強調執法工作,很多不安全問題的出現,都與執法不力有關,與執法部門沒有足夠的權威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在一些地區和部門嚴重存在。”因此,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是黨和人民賦予執法部門的神圣職責。所有執法人員都必須增強使命感,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維護礦山職工的合法權益。
關于廢止《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推進職業技能證書互通互認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快…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印發《“高效辦成一件事”2026年…
關于公布2025年度應急管理裝備孵化入…
應急管理部關于給予劉名芳等12名同志…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十部門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等領域十…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
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