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勞動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5】2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認真貫徹勞動部發布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1994】59號)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電梯安裝、修理、使用、檢驗各項工作.
二、電梯安裝、修理單位必須經市勞動局審核批準,持《北京市電梯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以下簡稱《安全認可證》)才可從事相應級別的安裝修理業務.電梯安裝單位應先取得市建委核發的安裝資質證書.各安裝、修理單位應對安裝、修理的電梯質量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
凡未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均不得在本市和外埠從事電梯安裝、修理業務.
任何單位不得委托無《安全認可證》的單位承擔電梯安裝、修理業務.
三、電梯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管理單位,應對電梯安全運行負責,建立健全電梯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積極采用先進技術,保障安全運行.所屬電梯維修人員和電梯司機均應持市勞動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凡未登記建檔的電梯,電梯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管理單位應于1995年6月30日前補辦登記建檔手續.電梯經檢驗合格后,由市勞動局核發《電梯安全運行許可證》.自1996年1月1日起,未取得《電梯安全運行許可證》的電梯,一律不準運行.
四、電梯安全技術檢驗單位及其檢驗員,應在市勞動局批準的范圍內開展工作,電梯檢驗員應持有市勞動局核發的《北京市電梯檢驗員證》,并應對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五、勞動部門要加強安全監察,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給予查處.
六、本《通知》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聯系.電話(電傳):6301.1658
附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勞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1日 勞部發【199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電梯使用量與日俱增.各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加強電梯安全監察、預防電梯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電梯傷亡事故仍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安全生產,危及群眾的人身安全.
為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和廣大群眾的人身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切實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察和安全檢驗,認真執行勞動部發布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特別是繼續做好電梯安裝、使用、維修單位的安全認可工作,對于未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的電梯,不準投入使用.
二、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于未取得電梯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資格的單位,均不準在當地和異地從事電梯安裝、維修業務.
三、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應通過《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加強對電梯制造、安裝、維修企業和使用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電梯安全管理法規的宣傳教育.對電梯安裝、維修人員和電梯運行操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四、加強對進口電梯的安全管理.進口電梯必須符合我國現行的電梯安全標準和規范,其安裝、使用、維修等安全認證工作均應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執行.
五、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于電梯的事故隱患應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于在限期內拒絕改進或違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按《勞動法》第九十二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六、各級勞動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和檢測檢驗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切實加強電梯安全監察和檢測檢驗工作.對在監察和檢測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監察人員、檢驗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
七、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保證檢驗質量,不斷提高檢測檢驗水平.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及時檢查總結電梯安全監察和電梯檢測檢驗工作的情況,并定期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做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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