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1月4日交通部交安監發〔1995〕13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部屬海(水)監局、港航監督局:
國務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復了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總署《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國函〔1994〕111號,以下簡稱《通告》,見附件一)。根據該《通告》精神,沿海和內河各級港監機構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堅決進行清理、整頓,必要時予以沒收、拆解。為實施該《通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做好組織領導工作
近幾年來,“三無”船舶不遵守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造成了許多惡性海損事故,并偷漏各種管理規費。在沿海某些地區,“三無”船舶已經成為不法分子進行水上走私、搶劫的主要工具,嚴重擾亂了海上治安,妨礙海上正常航行秩序。
在國務院批復的《通告》中,進一步明確了港監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職權,各級港監機構要積極行動起來,嚴格清理、堅決取締“三無”船舶。
各級港監機構要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專門工作小組,同一地區各港監機構要相互配合、統一部署、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決不可搞地段“管轄”保護。各地港監要主動與當地公安、漁政、海關和工商取得聯系,在必要時,可與他們共同制定清理、取締措施,統一行動,并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如當地政府統一組織行動,各級港監機構要積極參加。
二、做好宣傳工作
各級港監機構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將《通告》的宣傳工作深入到港區、碼頭、船舶。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告示、標語和圖片等一切可利用的輿論工具,宣傳《通告》精神、船舶登記條例和有關規章,以及“三無”船舶的違法亂紀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通過宣傳,使“三無”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認識到“三無”船舶的危害性,并能主動登記;同時讓社會各界理解和支持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工作。
三、清理登記,加強檢查
清理登記的對象是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和無船舶證書的船舶;假冒它船船名船號和船籍港、偽造船舶證書和證書登記事項與船舶實際不相符合者,均按“三無”船舶對待,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不齊全者也屬清理對象。辦理船舶登記時,要嚴格遵守現行的登記規定,1995年1月1日后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要求進行登記。
1.首先在內部清理現有的船舶登記資料,核實登記和發證是否按規定要求辦理,登記事項是否與實際相符。某些地方的“大船小簿”現象要立即糾正。屬故意徇私的,要追究責任,從內部堵住登記上的漏洞。
2.加強船舶簽證管理工作和對管轄水域的巡邏檢查,發現“三無”船舶,立即禁止其離港,并責其到指定的水域停泊,查清“三無”的原因。屬港監管轄權內的事,直接按《通告》和有關的規章從嚴處理;如超出港監管轄權,立即移交其它有關部門。各地港監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與漁政、海關、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機構,嚴格清查。
3.為了堵截“三無”船舶的源頭,各港務監督必要時可在船舶出廠前提前介入,及時為船舶辦理登記手續。
4.各地港監機構要建立起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統計制度,并按月逐級匯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工作情況,報部安監局(月度匯總表見附件二)。取締“三無”船舶的重大行動,要及時報部安監局。
四、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處理原則
各級港監機構應將這次清理、取締“三無”船舶與整頓航行秩序、改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環境結合起來,認真貫徹執行水上安全管理規章,并遵循下列原則:
1.對從事走私、搶劫的或有走私、搶劫行為的船舶,不管其是否登記,一律移交或通報海關、公安部門處理;未登記的不予登記,已登記的注銷登記。
2.對無走私、搶劫行為的“三無”船舶,如果主動登記,經船檢檢驗符合規范,應在補交齊有關規費,并按交通部1990年20號或21號令處罰后,登記發證;如果不符合規范則就地拆解,拆解及其他必要費用從船舶殘料變賣價款中支付,余款歸還船主。
對檢查中發現的幾經教育仍無悔改的“三無”船舶,就地滯留,經船檢檢驗后不符合規范的,沒收后就地拆解;對符合規范的船舶,視船主態度,處以船價的10%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或沒收船舶。沒收的船舶除拆解或留作公務用外,不得作任何其它用處,此種船舶的留用必須報部審批。
對于不符合規范的、無拆解價值的“三無”船舶,就地沒收、銷毀,并對船主或其經營人處以船價兩倍以下的罰款。
3.各地港監應成立專門機構,對僅因船名船號和船籍港標志缺乏或不規范的船舶,就地強制安置符合規范要求的船名船號和船籍港標志,收取工料費,并處以工料費2到5倍的罰款。但在安置船名船號時,不得帶有任何贏利目的,工料費以當地最低標準征收。
4.對于已登記的但證書不齊全的船舶,就地滯留,責成船主回船籍港辦齊所有證書,補交有關費用,并按交通部1990年20號或21號令的規定加倍處罰后,可予放行。
5.對于轄區內的長期從事定線客運的“三無”船舶,要加強教育,督促其盡快辦理登記手續,如船舶不符合客運規范,應堅決取締。對某些地方的作業、施工、挖砂等工程船舶,屬“三無”的,要從嚴按照《通告》的要求處理,決不可因種種關系而姑息遷就。
6.各地港監要按照《通告》的精神,準確掌握政策界限,沒收、拆解“三無”船舶要辦齊有關手續,做好善后工作,按政策處理好有關物資和款項;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統一的專用票據,并按規定上交,不得截留和撥支。
7.對從事營運的“三無”船舶中的超齡船、進口的廢鋼船,一律沒收拆解,并對船主處以船價兩部以下的罰款。對于非法營造船舶的廠、點,港監要主動配合船檢、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堅決搗毀。
8.各地港航公安機關應該主動配合港監、船檢進行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工作,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當地無港航公安機關的,港監應取得當地公安機關的支持。
9.對于內河“三無”船舶,參照《通告》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處理。
五、各級港監收到本通知后,應立即做出部署,并要盡快轉發到各個基層單位貫徹執行。在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工作中,如果發現新的問題,及時報部安監局。
附件一、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
二、清理、取締“三無”船舶月度匯總表(見原格式文件)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
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
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
國務院同意《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由你們發布施行。具體實施辦法,由你們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
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 近年來,在沿海一些地區,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礙生產、運輸的正常進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正常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堅決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由公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等港口、海上執法部門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未經核準登記注冊,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廠、點,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銷貨款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
二、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一步加強對船舶進出港的簽證管理。對停靠在港口的“三無”船舶,應禁止其離港,予以沒收,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應加強對海上生產、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并可對船主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安邊防、海關、港監和漁政漁監等部門沒收的“三無”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余款按罰沒款處理;也可經審批并辦理必要的手續后,作為執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擁有“三無”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當地港監和漁政漁監部門登記,聽候處理。逾期不登記的,查扣后從嚴處理。
凡利用“三無”船舶進行非法活動者,必須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否則,一經查獲,依法從重懲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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