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關于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等四證的通知
交水發〔1994〕4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運)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
根據部《關于水路運輸許可證等四證修改補充的通知》(交運發〔1993〕810號)的要求,為使全國統一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水路運輸管理檢查證》(以下分別簡稱《運輸許可證》、《服務許可證》、《船舶營運證》、《檢查證
》,總稱“四證”)的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時間
根據海口會議部署,從1994年2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為全國統一換證時間。在此期間,新的四證和有效舊證同時通用。從1994年10月1日起各舊證作廢,停止使用。其中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間核發的籌建水運企業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至有效期滿為止。
二、換證對象
1.一切從事我國國內沿海、內河營業性旅客、貨物運輸(含旅游、渡船運輸)的企業、單位、個人和所有營業性運輸船舶;
2.一切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服務的企業(包括涉及水路運輸方式的聯運服務企業);
3.一切從事水路運輸管理、監督和檢查的工作人員。
三、換證原則
1.《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一律憑有效舊證換發新證,并在新證存根備注欄內注明舊證的編號。
2.為確保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核換《船舶營運證》時,可根據需要使用《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待理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994年9月30日。
3.企業和船舶在核換舊證過程中,新、舊證的經營范圍必須一致,不得隨意擴大。需要擴大經營范圍的,另行辦理變更手續。
4.因撤縣(地區)建市(區)或地市合并等行政建制變化引起企業名稱的變更及更換法定代表人、企業辦公地址等只要出據可靠文字證據,可以在換發《運輸許可證》時,相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企業地址。
5.企業之間重新組合、兼并等引起企業內涵變化的,視同成立新的企業,需要另行辦理變更手續。
四、四證核換權限
仍維持原有作法。
五、換證辦法
(一)發放數量:
《運輸許可證》每一水運企業核發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少數情況可增發一份副本。
《服務許可證》每一水運服務企業核發一份。各省交通廳可參照《運輸許可證》樣式印制相應的《服務許可證》副本。
《船舶營運證》每艘船核發一份。
《檢查證》只對執行水路運輸管理檢查公務的人員發放,每人一份。
(二)內容填寫
1.編號:《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按(89)運水字280號文的規定填寫。本次核換,一般用原證編號。
2.經濟類型: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類型填寫。
3.經營范圍:本次換證及以后核發新證,對于企業和營運船舶的經營范圍要求按下列統一規范用語填寫:
《運輸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明確航區及運輸對象。航區分為:某某(省)至“國內沿海”、“渤海灣航區”、“上海以北沿海”、“上海以南沿海”、“長江干線”、“長江中下游”或“長江下游”等,特定情況下,指明“某(省)至某(省)沿海或內河”。珠江水系、黑龍江水系經營范圍規范用語,由珠江、黑龍江航務(運)管理局會同有關省市航管部門研究確定。客運分為“旅客運輸”、“客滾運輸”、“旅游運輸”等;貨運分為“貨物運輸”、“散貨運輸”、“煤炭運輸”、“油品運輸”、“原油運輸”、“成品油運輸”、“集裝箱運輸”等,其它情況需加以特別限定。
《船舶營運證》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運輸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和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航區。其中,客船的《船舶營運證》的經營范圍,要寫明具體航線。
4.經營范圍中兼營欄,經過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工商部門核準的可以填寫,但不作統一要求。
5.經營期限:《運輸許可證》為5年。本次換證,統一“從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8月31日止”。《船舶營運證》,長期的為3年,但不得超過《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本次換證,統一“從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臨時的一般為3個月,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6.批準機關及文號。
(1)1987年10月1日以前已有的水運企業,填列“交通部(87)交河字680號”;
(2)1987年10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水運企業,填列批準的文號;
(3)擴大經營范圍的,填列批準籌建的文號及批準擴大經營范圍的文號。
六、換證收費
本次集中、統一、大規模換證,屬于臨時突擊性的任務,各地都投入了很多成本,同時為體現行業管理的嚴肅性,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發生成本并參照有關部門證照收費情況,適當收取換證工本費。
七、舊證回收與換證統計
為加強對現有水運企業與船舶的運政管理和統計,本次換證中換下的舊證,由各地航管部門回收匯總后分別按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原由部核發的省際運輸企業的舊許可證和舊船舶營運證統一交部以便在核換新證時查驗;(二)原由地方和派出機構核發的舊許可證和營運證就地保管備查。
在換證過程中,各地應作好統計匯總工作。統計匯總按企業和船舶分別處理。企業統計匯總項目主要有:序號、船公司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經濟類型、法人代表、注冊資金、固定資產、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批準機關、批準時間及文號以及備注等。船舶統計匯總項目主要有:編號、船名、船籍港、運輸許可證號碼、運輸許可證期限、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類型、建造時間、載貨(或客)定額、核定經營范圍、發證機關和日期等。以上統計項目各地可酌情調整。
企業換證統計匯總資料(分省際、省內)一式兩份報部存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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