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正確施行,維護和監督城建監察機構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建監察是對城市規劃監察、市政工程監察、公用事業監察、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園林綠化監察的統稱。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省城建監察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建監察機構,人員可按城市人口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法行使城建監察職能。
第六條 城建監察機構的基本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下列行為實施監察:
(一)城市規劃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
(二)擅自占用、挖掘和損壞城市道路、橋涵、路燈、排水設施、防洪堤壩以及其他市政工程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
(三)損壞城市供水、供氣、公共交通設施,影響城市客運、交通營運、供水、供氣安全,城市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城市節約用水的違法、違章行為;
(四)擅自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場地、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違章行為;
(五)擅自占用、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
(六)違反風景名勝規劃、保護、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七)破壞河道設施,向河內排污、傾倒垃圾等違法、違章行為。
第七條 地區行政公署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設立專門或指定機構具體管理城建監察工作。
省轄市設立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市、縣設立城建管理監察中隊,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大隊或中隊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業或分支隊伍。
第八條 城建監察隊伍在監察管理活動中,按照城建專業部門委托的權限范圍,依法行使以下權力:
(一)監察檢查權;
(二)調查取證權;
(三)違法、違章行為制止權;
(四)依法現場處理權;
(五)裁定處理(建議)權;
(六)決定執行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其他行政執法權。
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擾干涉。
第九條 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城建管理監察工作,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水平;
(二)經過法律和業務培訓,并經考核合格者;
(三)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四)城建監察隊伍的領導干部,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第十條 城建監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遵守紀律,上崗執勤時,應著裝整潔,佩戴統一標志,持有全國統一制發的《城建監察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時,需兩人以上方能有效。
第十一條 處罰程序:
(一)立案。指出并制止被檢查者的違法、違章行為;
(二)調查。記錄違法情況,勘察現場,收集有關證據;
(三)處理。對情節輕微的違法、違章行為,可依法現場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章行為,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附案情調查報告,報有處罰決定權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送達。在規定的期限內,承辦人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五)監督違法違章者執行處罰決定;
(六)將執行結果和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二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在處理違法、違章行為時,必須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法律文書和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單據;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
沒收、查封、暫扣的物品,必須向當事人開具三聯單,由當事人在單據上簽字后,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要重視城建監察隊伍的建設,為城建監察隊伍提供所需的經費和配備必要的裝備。經費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對在城建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城建監察隊伍和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城建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留隊察看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清除監察隊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執行程序、擅自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超越職責范圍和權限執行的;
(三)超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內容處罰的;
(四)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
第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當前,我區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火災、交通和企業生產事故頻繁,經濟損失、人員傷亡嚴重。1993年各類事故死亡總數為3012人,比1992年上升4.7%。僅火災、道路交通和航運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高達6569.6萬元,比1992年上升60.2%。今年1-2月份,全區各類重大事故屢屢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影響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為此,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采取堅決有效措施,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建良好的安全環境。現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目標,落實責任。要扭轉我區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面,關鍵在于落實領導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為了完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從1994年開始,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中,實行行政首長、單位法人負責制,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各級行政領導和企業法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要一級抓一級。1994年我區安全生產的總目標要求是各類事故、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都要低于1993年。各級領導、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分析當前面臨的安全生產形勢和問題,樹立搞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扎扎實實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層層落實責任制,采取措施,確保目標的實現。各地市、各部門每個季度后10天內要向自治區安委會匯報安全生產情況;自治區每個季度要對各地市、各部門進行檢查,對安全生產狀況不好的地市、部門和單位通報批評;每年年底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的地市和部門進行表彰。
二、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和管理,有重點地開展對安全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題治理。在政府轉變職能,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各部門要按國家確立的“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規定的各自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法規,樹立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企業的安全生產必須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指導下,自覺接受國家監察、行業管理和群眾監督;在實施總體機制轉換時,應當將安全生產作為改革的內容,樹立長遠全局的安全生產效益觀,不斷提高裝備水平和技術管理水平,建立新型的安全生產觀念;逐步完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安全基礎管理水平,實現由事故后被動處理向事故前有效控制的轉變,創立一個適于發展,利于競爭的生產環境。目前,各地市、各部門以及各單位要針對重點和薄弱環節,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對危險行業,事故多發地區、行業和企業以及外商企業和鄉鎮企業的檢查。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各新聞單位和群眾團體,要互相支持和配合,積極開展現場安全管理、監察、監督工作,督促和幫助企業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實際問題,支持、指導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對檢查出來的隱患和問題,要進行分級控制和管理,狠抓落實,防止和減少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勞動部定于1994年5月16日至22日,在全國開展第四次“安全生產周”活動。各地市、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自覺地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結合各自的特點,動員全社會力量,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以“勿忘安全,珍惜生命”為主題,控制事故為目的,開展“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活動,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全社會都重視和關心安全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應注意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事例,進行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對那些性質嚴重、損失巨大的責任事故,一定要公開處理,起到舉一反三,教育群眾的作用。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組織、嚴肅處理各類事故。各地市、各部門和單位在機構改革和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研究解決;要增加安全投入,通過技術改造,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生的各類事故要認真按“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認真地查處。對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違紀造成事故的,必須堅決追究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不能簡單地以罰代法。該罰的就罰,該法辦的法辦,決不能姑息遷就。對1993年未處理結案的重大事故,應迅速查清原因,從嚴處理。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各級安委會要協調、指導、監督各地市、各部門對事故的處理工作。
五、要抓好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工作。目前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國家大的方針、政策有了,大部分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也有了,各級領導也再三強調這項工作,但重大事故還是不斷,其根本原因就是安全生產工作不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中,要注意落實安全責任,落實好事故隱患治理投入和措施,貫徹落實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各地區、區直有關部門應把本通知結合1994年3月8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話會議精神,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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