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貫徹《勞動監察規定》,保證勞動監察人員持證依法開展勞動監察工作,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證”和“勞動監察胸卡”(以下簡稱勞動監察證件)發放和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工作職能,建立勞動監察機構和配備勞動監察人員。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人員應從熟悉勞動業務、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任。
二、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選任的勞動監察員要組織勞動法規、政策和監察業務知識培訓。凡經勞動部或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的,發給勞動監察證件;未經勞動部或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勞動監察員,不得發證。
三、勞動監察證件的發放,須由勞動監察人員提出申請,勞動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單位領導審批。發證手續由勞動監察機構辦理。
四、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認真做好發證工作,杜絕錯發、濫發的現象。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勞動監察證件的發放、編號、統計及報送備案工作。
五、勞動監察證件實行統一編號,號碼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共兩位數,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號;第二部分共五位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編號。兩部分號碼之間用橫線“──”聯接。例如:北京市某勞動監察員編號為01-00001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號,規定如下:
北京01 天津02 河北03 山西04 內蒙古05 遼寧06 吉林07 黑龍江08 上海09 江蘇10 浙江11安徽12 福建13 江西14 山東15 河南16 湖北17 湖南18 廣東19 廣西20 海南21 四川22 貴州23 云南24 西藏25 陜西26 甘肅27 青海28 寧夏29 新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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