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鍋爐登記工作中,按照鍋爐安全規程和登記辦法等法規的要求,對于鍋爐設備的安全技術狀況逐臺進行了審查鑒定工作,對于其中一部分能嚴重缺陷而又無修理價值的鍋爐批準予以報廢,對于防止鍋爐設備爆炸事故,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具體處理鍋爐報廢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對報廢鍋爐采取了不夠慎重的做法,沒有作出明確的的技術結論,也沒有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輕率地加以報廢,有的企業為要提前更新設備,將沒有嚴重缺陷的鍋爐,也申請報廢。為了正確處理鍋爐報廢的問題,既保證鍋爐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又防止浪費國家資財。以避免再發生將不應該報廢的鍋爐報廢,而應該報廢的卻不予報廢的現象,現將鍋爐報廢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研究執行:
一、各地在鍋爐登記過程中,對于鍋爐報廢的問題,必須慎重處理,不能輕率從事對有缺陷的鍋爐,既要符合安全要求,又節約精神處理,即:經過修理能夠繼續使用的,盡量修理使用,能降壓使用的降壓使用;對于確實無修理價值或經過修理后仍不能保證安全運行的鍋爐,應由當地勞動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作出明確的不能使用的技術結論,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審查批準后,才能報廢,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轉報勞動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可以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出鍋爐報廢的條件和審批手續的規定,在本地區試行,同時報勞動部備案。
二、為了鍋爐報廢的計算口徑,現規定:
凡是不能承受原來工作壓力,把工作壓力降低到等于或小于零點七表大氣壓力鍋爐,或者根本不能受工作壓力的鍋爐,作為報廢論,如果把鍋爐原來的工作壓力降低到大于零點七表大氣壓使用的鍋爐,則不應算報廢,請你們按照這個口徑,把一九六二年一月以來到今年三月底,報廢的鍋爐情況(包括臺數、爐型、蒸發量、用途以及報廢原因等,下同),簡單扼要地整理一份資料,于今年六月中旬報送我部鍋爐安全監察局。
今后各省、自治區、直轄鍋爐報廢的情況,應當定期報我部鍋爐安全監察局,正在進行鍋爐登記工作的地區每季度報一次(從今年第二季度開始);登記工作已經結束的地區每年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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