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換發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的管理,我部決定統一換發監察員證并增辦備案手續。現將我部新印制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證芯寄去,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地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從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專管或兼管機構在職的且具有助工或技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中選任。
鑒于目前政府機關內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已暫停,故也可從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中選任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
(1)獲得理工科碩士學位。
(2)取得理工科第二學士學位。
(3)理工科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
(4)理工科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技術工作兩年以上。
(5)理工科中專畢業,從事技術工作四年以上。
(6)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非理工科人員,從事本崗位技術工作累計十五年以上。
(7)一九六六年底后參加工作的非理工科人員,現崗位工作三年以上,經人事部門組織考試合格者。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任命的監察員中凡已離、退休和已調離的人員,不再換發新證。
3.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用黑色墨水筆統一填寫證芯上各欄目,其中備案號按本文附件一的規定編號,字體須工整。照片份置處貼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并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公章(鋼印)。
4.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統一將今年換發的監察員證芯和監察員名單備案報表〔附件二)于七月底前寄達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由該局辦理備案手續并將證芯外殼封裝后,再返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發放。
5.從一九九三起,我部每年十二月份集中辦理新發監察員證備案手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在此前將本年度新發覽察員證芯和備案報表寄達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6.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證。舊證一律作廢。監察員憑證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
7.監察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將監察員證交回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向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附件:
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證備案號編寫法(略)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名單備案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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