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勞動人事廳、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地質礦產廳、稅務局、煤炭工業廳關于依法整頓鄉鎮煤礦的通知
(90)豫煤鄉字第101號
各產煤市(地)、縣政府、計經委、勞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礦管局(委、處)、稅務局、煤炭局(公司):
為了認真貫徹“治理整頓”方針,切實管住管好鄉鎮煤礦,引導鄉鎮煤礦合理開發煤炭資源,實現依法辦礦,安全、文明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我省鄉鎮煤礦的現狀,有必要依照《礦產資源法》、《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件》和《稅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全面整頓。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整頓鄉鎮煤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辦鄉鎮煤礦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1. 資源可靠,布點合理,地質資料清楚,井田范圍明確。經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向礦管部門申請,依法進行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
2. 有與礦井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人力、物力和技術,其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為鄉鎮或村集體所有。憑采礦許可證向煤炭主管部門申請建井,由煤炭部門核實后頒發“開工許可證”。憑“采礦許可證”和“開工許可證”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向供電部門申請供電指標。
3. 具備《鄉鎮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的安全措施。
4. 有符合《鄉鎮煤礦設計若干暫行規定》的礦井初步設計和簡要說明書,其設計應經煤炭主管部門會同勞動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批。
5. 礦井建成后,由縣(區)煤炭主管部門組織所在地的經委、勞動、公安、地礦、工商,稅務等部門進行驗收,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發給“生產許可證”。憑“采礦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認真執行稅收政策,接受稅務管理。
二、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 每一礦井必須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能使人員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
2. 礦井必須實行機械通風,并具有合理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地點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嚴禁自然通風。
3. 每一礦井必須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井下人員必須使用合格的礦燈照明,嚴禁明火、明電照明。
4.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和煤礦安全炸藥雷管,嚴禁明火、明電放炮。
5. 每一礦井必須有可靠的電源,井下必須按《規程》規定選用電器設備和電纜,嚴禁使用明刀閘開關。
6.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規程》規定配足瓦斯檢查儀器和專職瓦斯檢查員,按《規程》規定建立瓦斯檢查和管理制度,嚴禁空班漏檢,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7. 每一礦井必須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配備控水設備,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有安全排放水措施,嚴禁冒險作業。
8. 每一礦井必須有符合《規程》規定的提升運輸容器、鋼絲繩、信號和斷繩保險及制動裝置,嚴禁超負荷和“帶病”運轉。
9. 每一礦井的技術人員及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絞車司機、扇風機司機、電工和礦內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領取操作證后,持證上崗。必須按規定對新工人和調換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新工人下井前,由礦負責組織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入井后由老工人帶領實習1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后才準單獨工作,嚴禁不培訓就下井作業。
10. 每一礦井必須有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四種圖紙,并及時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每季向縣煤炭部門交換一次。嚴禁越界、越層開采。
11. 每一礦井必須有各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和各工種的崗位責任制,并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嚴禁無規程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鄉鎮煤礦的審批、發證權限
1. 在國營煤礦生產、基建的井田范圍內開辦鄉鎮煤礦須經所在井田的礦、局同意并簽署意見后,經縣(區)、市煤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然后報省煤炭廳審查批準,由地礦廳和礦管部門復核后,頒發“采礦許可證”;在其外圍或獨立塊段辦礦由市或煤炭廳授予審批權限的縣(市)煤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現已具有審批權限的縣級市及縣煤炭主管單位有:禹州市、汝州市、濟源市、密縣、登封縣、鞏縣)。同級礦管部門復核頒發“采礦許可證”并向煤炭廳和地礦廳備案。
2. 國營(含統配和地方)煤礦開辦的集體煤礦必須服從當地煤炭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產量和事故均從當地煤炭主管部門報出,其開辦程序是,經縣(區、市)、市煤炭部門、礦管部門審查,逐級上報省煤炭廳批準后,到省地礦廳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國營煤礦無權自己審批自辦煤礦。未經當地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國營煤礦不準同當地的集體煤礦聯營,禁止國營煤礦與個體(含個體聯辦)煤礦聯辦或聯營。現有的聯營煤礦必須按上述規定重新審查補辦批準手續。
3. 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個體(含個體聯辦)辦礦,由于資金和技術條件的限制,一般都達不到安全辦礦條件,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不予審批新開辦的個體(含個體聯辦)煤礦。
4. 在采礦登記發證工作中,對現有具備條件的生產、在建礦井所持有的“開工證”和“開采證”,凡符合原審批程序的仍然有效,但對其開采范圍要進行核定,然后補辦“采礦許可證”。在市、縣營煤礦井田內及其外圍開辦的煤礦,由市或指定的計劃單列縣及市及縣煤炭主管部門核定范圍。在統配煤礦井田內開辦并經省煤炭廳批準的煤礦,經縣(區)煤炭主管部門初核,由市煤炭主管部門核定范圍,未經煤炭廳批準的煤礦須重新補辦審批手續。礦管部門憑煤炭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復核頒發“采礦許可證”,對過去頒發的“開采證”由煤炭廳統一安排更換為“生產許可證”。
四、關于治理整頓礦業秩序的原則
1. 無證礦井是這次整頓的重點,對安全條件差和隱患嚴重,特別是根本無安全保證的個體礦或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礦井,更應嚴加整頓。1986年3月19日《礦產資源法》公布之前進入國營井田開辦的無證礦,如符合辦礦和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應經國營局(礦)同意并簽署意見,報省煤炭廳批準,補辦“采礦許可證”、“開工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對不影響國營煤礦正常安全生產,但還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立即停止采掘活動限期整改;對影響正常國營煤礦安全生產的應關閉或撤出;對于不在國營煤礦內的無證礦井,如符合辦礦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應令其限期補辦“采礦許可證”、“開工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否則,應予關閉。
凡在1986年3月19日《礦產資源法》公布之后進入國營井田內開辦的無證礦,屬非法辦礦。對影響國營煤礦正常安全生產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要堅決予以關閉,不留隱患,不給經濟補償。
2. 對有證礦井的整頓。凡越界越層開采,危及鄰礦安全生產,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礦井要吊銷有關證件予以關閉;凡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礦井要限期停產整頓;對確無能力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或拒不接受整頓的礦井,要吊銷有關證件予以關閉;凡資源枯竭的礦井要按程序早辦報廢,吊銷有關證件予以關閉。
3. 對于布點不合理互有影響的礦井,要令其停止采掘活動,采取措施,引導并組織走集體辦礦的道路。
4. 每個在建礦井必須具備“三證”,即:采礦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和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每個生產礦井必須具備“四證”、“一照”,即: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禁止買賣、出租、轉讓、抵押上述證照,禁止一證多用,禁止無證照生產經營。凡違禁者,要視其情節,嚴肅處理。
5. 逐個落實礦井產量,檢查稅收,對偷漏稅者要進行補交處罰,對拒不服從者要按工商管理法規進行處理。
五、加強行業管理、實行綜合治理
1. 各主要產煤市、縣(區)均要組建資源開發、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和產供銷綜合服務的煤炭管理局,在機構內應設置鄉鎮煤礦科室,并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干部。各級機構和定員應納入同級行政或事業編制,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撥款或按規定收取管理費列支,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
2. 各市、縣(縣)煤炭主管部門是各級政府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能部門,對所轄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轄區內鄉鎮煤礦的統一規劃、合理布點工作。凡列入全國重點產煤縣(區)的單位,要加快重點產煤縣(區)的建設。
(2) 依據本通知及有關規定,按程序審批鄉鎮煤礦的開辦、報廢和關閉。
(3) 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對于達不到辦礦條件和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礦井,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礦井等處罰;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礦井進行表彰、獎勵。
3. 為加強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使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并保有后勁,鄉鎮煤礦的正、副礦長及技術負責人的任、免;必須由縣(區)煤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鄉鎮政府協商,共同下文方為有效。其任職人選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發證;持證任職。
4. 縣(區)煤炭主管部門要保證鄉鎮煤礦維簡費的提取,對鄉鎮煤礦噸煤提取的四元維簡費和向用戶征收的維簡費用,由縣煤炭主管部門代提代管,專戶儲存,管好用好。噸煤四元維簡費的管理原則是:誰提誰用,可有償調劑,不準挪用。其使用范圍是礦井開拓延深、設備更新和安全技措等;對向用戶征收的維簡費,縣(區)煤炭主管部門集收5—7元,專戶儲存,其資金使用范圍是本縣(區)鄉鎮煤礦生產系統完善、擴大能力及為煤礦服務的公用工程等建設項目。煤礦需用維簡費時,必須向縣煤炭主管部門申報使用計劃,煤管站負責按照批準計劃實施,并接受財政部門監督。煤礦稅后利潤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本礦的生產發展。
5. 各主要產煤鄉(鎮)要設立煤管站,煤管站是縣(區)煤炭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根據產煤鄉(鎮)礦點分布情況,可以一個鄉設置一個,也可以幾個鄉集中設置一個。鄉煤管站的工作,要對本縣(區)煤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共主要職責范圍是對所轄區內的鄉鎮煤礦治理整頓、礦井建設、安全生產、市場經營、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6. 鄉鎮煤礦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照章納稅,不準偷稅、漏稅。其它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鄉鎮煤礦平調和攤派費用。
7. 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和誰辦礦、誰受益、誰負安全責任的原則,鄉鎮煤礦的礦長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鄉(鎮)長對本鄉(鎮)煤礦治理整頓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市、縣(區)政府領導及煤炭主管部門對本市、縣(區)所轄范圍的鄉鎮煤礦的治理整頓和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8. 鄉鎮煤礦的治理整頓工作必須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組織有關部門,實行綜合治理。凡決定關閉的礦井,煤礦部門要吊銷《開工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地礦部門要吊銷《采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要吊銷《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物資部門要停止供應爆破物品,供電部門要停止供電,銀行要停止貸款或凍結帳號。有關部門要依法處理。
六、堅持“邊整邊改”的原則
1. 對在整頓中檢查出的隱患,要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建立責任制,按期達到標準;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結合整改,建章建制。
2. 加強管理和建設各級煤炭主管機構,特別是縣(區)煤炭主管機構和鄉煤炭管理站的建設,使鄉鎮煤礦的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3. 要參照財政部關于“城鎮集體工業財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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