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勞動人事廳)、各計劃單列市勞動局:
近十年來,各地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和[1986]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逐步恢復了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制度,這對于正確鑒定和審批職工因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正確批準職工病傷休假、復工,以及處理職工工傷爭議,促進社會安定,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仍有很多地方的勞動鑒定工作不適應社會保險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有的地區把勞動鑒定權不適當地下放,有的甚至解散了鑒定機構,有的地方鑒定組織的工作制度不健全,致使一些企業隨意放寬退休條件,有些人乘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這些問題已影響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日常工作的開展,也給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造成了困難。為了適應職工工傷、養老、疾病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強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和病、傷職工的管理,現對健全勞動鑒定委員會和工作制度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鑒定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勞動部門應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和[1986]77號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勞動鑒定委員會。尚未建立的要抓緊建立,撤銷的要恢復起來,使之適應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處理工傷爭議的需要。省、市、縣勞動部門要指定熟悉業務的干部負責此項工作,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二、各地勞動部門要明確規定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任務,做好因工、因病殘廢職工退休、退職的鑒定工作,使勞動鑒定工作同退休費社會統籌工作相配套。要注意發揮廠礦、企業一級勞動鑒定組織的職能,加強對病、傷、殘職工的管理,做好批準職工因病、傷、生育休假、療養、醫療終結、復工等工作。要做好殘廢評定的基礎工作,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中央部屬企業的勞動鑒定組織要接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領導。
三、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健全鑒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嚴格執行鑒定標準,定期復查殘廢職工狀況,為正確合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提供依據。工作中要力求做到客觀、公正、及時,反對弄虛作假,抵制不正之風。
四、各級勞動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與衛生、人事、工會等部門密切合作,把勞動鑒定工作做深做細。省、市縣三級鑒定收費問題,可參考當地衛生部門鑒定醫療事故的收費辦法,請示當地政府確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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