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勞動保護
一、綜合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勞動局),各有關部、委、局:
為了做好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我們對幾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作出了統一解答,現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生產性企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應如何統計報告?
答:全民所有制企業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生產性企業,凡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由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生產性企業按縣以上集體所有制統計;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或雖實行獨立核算但產值、產量計入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由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統計報告.
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生產性企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應如何統計報告?
答: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生產性企業,凡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由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生產性企業統計報告;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由企業統計報告.均統計在縣以上集體欄.
三、機關、團體、學校、科研等單位及非生產性企業所辦的生產性企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應如何統計報告?
答:這些單位辦的生產性企業,凡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由生產性企業做統計報告;屬于全民所有制的,統計在表內"其他"欄內;屬于集體所有制的,統計在"集體"欄內.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不做統計報告.
四、生產性企業的合同工(包括以任何名義招用的農民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在生產勞動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做統計報告?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對職工人數的統計規定,"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都屬于職工范圍,應做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五、本企業的職工乘坐本企業的車輛,在外出執行任務或上下班時發生交通傷亡事故,應如何統計報告?
答:本企業職工在企業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做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廠外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門統計);在企業內發生的事故應做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六、總承包工程的企業和分承包工程的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如何統計報告?
答:分承包單位凡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單位統計報告;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由總承包單位統計報告;凡是不符合承包等級而承包的,不管在經濟上是否獨立核算,都由總承包單位統計報告.
七、企業內部實行承包后,發生傷亡事故,應如何統計報告?
答:不論企業采取何種經營管理形式,均由企業負責統計報告.
八、停薪留職的職工到外單位工作,發生傷亡事故,如何統計報告?
答:停薪留職的職工到哪個單位工作,就由哪個單位負責統計報告.
九、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哪個單位負責統計報告?
答:由集體所有制企業統計報告.
十、全民與全民、集體與集體、全民與集體、全民與私人、集體與私人等合營的企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統計報告?
答:由合營企業按合營企業的性質,和產品歸口行業在注冊所在地進行統計報告.
十一、中外合營、外資經營、華僑或港澳工商業者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統計報告?
答:凡是中國的職工都須統計報告,并按企業性質分別填入表內,外籍職工統計在表外.
十二、參加企業內生產的現役軍人,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做統計報告?
答:除礦山外不做統計報告.
十三、甲企業職工參加乙企業生產并由乙企業負責指揮,發生傷亡事故,由誰統計報告?
答:由乙企業統計報告,并通知甲企業.
十四、兩個以上企業交叉作業時,發生傷亡事故,由誰統計報告?
答:屬于哪個企業的職工,就由哪個企業負責統計報告.
十五、跨地區承包和從事流動性作業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統計報告?
答:由原企業上報給其所在地區統計報告.
十六、企業職工在國外承包工程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答:不做統計報告.
十七、廠礦內的食堂、托兒所、醫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統計報告?
答: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十八、表外統計包括哪些人員?
答:包括民工、參加企業生產的勤工儉學的學生、實習生和到企業進行參觀的人員及在我國企業內工作的外籍職工,因生產事故而死亡的居民、行人等.
十九、什么叫民工?
答:根據國務院(1981)181號文件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有計劃從農村就近動用,參加鐵路、公路、輸油輸氣管線、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結束后立即辭退,不得調往新施工地區的人員,叫民工.
二十、各級勞動部門在計算千名職工傷亡率時,公式中的"平均職工人數"應包括哪幾項?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勞動工資統計指標解釋",給合勞動部門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口徑,從中采納了"八項平均職工人數",作為計算千名職工傷亡率的平均職工人數.八項平均職工人數是:
1.農、林、牧、漁、水利業平均職工人數;
2.工業平均職工人數;
3.地質普查和勘探業平均職工人數;
4.建筑業平均職工人數;
5.交通運輸、郵電業平均職工人數;
6.物資供銷業平均職工人數;
7.城市公用事業平均職工人數;
8.縣以上集體企業平均職工人數.
二十一、過去的解答與本解答發生矛盾的,以本解答為準.本解答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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