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文件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煤安監技裝字[2002]34號
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管理部門: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減少煤礦事故,確保煤礦井下爆破器材的使用安全,現就煤礦許用爆破器材實施安全標志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煤礦許用爆破器材必須實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國各類煤礦不得購買和使用沒有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爆破器材。
二、煤礦許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與安全標志執行統一產品檢驗標準,即在國家標準基礎上,增加抗爆燃和井下可燃氣試驗內容。
煤礦許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后,方可作為煤礦許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產品的檢驗機構。
三、 煤礦許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與安全標志有效期定為三年。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對煤礦許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將實施企業產品中期檢驗,檢驗工作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進行。
四、煤礦許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和生產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單位辦理安全標志和生產許可證時,應同時分別向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和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報送有關材料,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和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統一組織產品抽樣、檢驗和生產條件檢查工作。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組織,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協助,有關檢驗機構將檢驗報告分別報送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與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生產條件檢查工作由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負責組織,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協助,雙方組織聯合檢查小組按統一評審標準實施,生產條件檢查評審報告由檢查小組雙方負責人簽字后有效,并分別報送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與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
(二)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且產品檢驗完成時間在一年內的產品申辦安全標志時除補充檢驗抗爆燃和井下可燃氣兩項安全性指標外,不再重復進行其他檢驗項目;對企業生產條件由煤炭工業安全標志辦公室會同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查部進行必要的補查。
五、請各單位接此通知后,按上述規定組織實施,并對分管區域內各相關企業執行安全標志和生產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督檢查情況請及時報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國防科工委。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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