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認真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高危行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
(三)統一管理發包、出租事項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立交叉作業、混合作業情況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五)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分析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采取加強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除認真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具體考核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三)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督促落實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四)監督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五)督促按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和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車間和班組安全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班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四)發現工作現場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制止并報告;
(五)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非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五條 前條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按以下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超過500人的高危行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名;從業人員超過50人少于500人的高危行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名;從業人員少于50人的高危行業,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2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超過500人的非高危行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少于500人的非高危行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名;從業人員超過50人不到300人的行業,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2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少于50人的非高危行業,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車間或班組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從業經歷,熟悉本職責范圍內生產工藝、設備等基本情況,具備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接受相關行業安全管理知識培訓,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或考核合格,高危行業單位還應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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