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
發 文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門通報。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按照本省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禁止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第四章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理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范圍、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質及變化等,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將本省突發事件等級分為:特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一般突發事件。
第三十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級次分類,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級別,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突發事件的級次分類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決定,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按照職責依法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ㄒ唬┲笓]有關部門及人員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二)調配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救治工作;
?。ㄈ┚o急調用人員、藥品、醫療器械、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其他物資;
(四)限制或者禁止舉辦大型活動;
?。ㄎ澹┡R時關閉有關的公共場所,對特定場所進行強制消毒;
(六)臨時停工、停業、停課;
?。ㄆ撸θ藛T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或者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ò耍λ?、供水設施以及食物采取衛生安全控制措施;
(九)對危險物品進行強制封存、銷毀;
?。ㄊ┙M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道,刊登或者播放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知識;
(十一)組織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科研攻關;
(十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十三)其他必須采取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保護現場、撤離疏散有關人員、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組織泄險和清洗污染等相應措施,并配合專業技術機構調查,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原(材)料、設備、工具和樣品等,嚴格執行應急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應當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配合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對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所在單位、相關組織或者其家屬,應當配合實施各項控制措施。
省人民政府根據疫情的流行情況,可以作出對流動人員采取醫學措施或者限制一定區域人員流動的決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交通衛生檢疫站(點)以及其他各種檢查站(點),不得限制人員、物資流動。
第四十一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置隔離控制區,并設立隔離標志。
隔離控制期限由批準設置隔離控制區的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