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可以用于:
(一)安全生產技術改造;
(二)安全設備設施、安全監控系統投入或者更新;
(三)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推廣;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其它所需費用。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
第十三條? 對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整改、消除。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隱患位置、場所設立警示牌或者標識;對可能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其通報。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排查治理。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監控;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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