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農村建筑隊安全施工管理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農村建筑隊安全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試行)》的規定,為加強對農村建筑隊(以下簡稱建筑隊)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農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建筑隊及其主管部門、外省市進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隊,以及使用建筑隊的發包單位,包括工程總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隊、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的工程負責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建筑隊對農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直接領導責任。必須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法規、規定和各項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總包單位應組織建筑隊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
建設單位應協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隊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審查和承包合同
第四條 對建筑隊進市承攬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繕工程實行許可證制度。建筑隊須經市城建資質審查部門審查合格,發給進市許可證后,方準承攬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繕工程。發包單位不得使用無進市許可證的建筑隊承建工程。
第五條 市、區、縣的城建資質審查部門對建筑隊進行資質審查,包括審查其安全資格。建筑隊負責人應向資質審查部門填報“安全資格審批表”,經審查合格發給進市許可證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證。
“安全資格審批表”的格式,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制定。其審查內容:
(一)主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名單;
(二)安全施工規章制度;
(三)自帶龍門架、腳手架、木工機械等施工機具設備的安全狀況;
(四)從事電氣、焊接、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設、場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人員名單,以及安全技術培訓狀況。
第六條 發包單位與建筑隊鑒定的承(分)包工程合同,必須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內容。雙方應對施工現場、機具設備、個人防護用品、安全教育、規章制度等安全要求,以及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善后處理,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七條 施工現場應保持整潔,原材料堆放必須整齊穩固,場區道路應平坦、暢通、無積水,并設置交通標志和警告牌示,工地內的溝、坑應填平或設圍欄、蓋板。
第八條 扶梯、高處走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和護身設施。在建工程的各類預留孔、洞、口,必須用欄桿、蓋板加以防護。
第九條 腳手架的選材、搭設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要建立腳手架搭設驗收和日常檢查制度。
第十條 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部位和木工平刨、圓鋸等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和保險裝置,并應經常保持完好狀況。
第十一條 龍門架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要求,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龍門架運行中嚴禁載人。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按有關安全規定的要求,裝設各種靈敏有效的安全裝置。運行中要有專人指揮和統一信號,不準超負荷。施工現場風力或陣風六級(風速10.8米/秒)以上時,禁止起重作業和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線路安裝必須整齊牢固。按規定的高度和距離架設,嚴禁拖地敷設。開關應裝在防雨的開關箱內,箱體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一點二米。電動機具的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裝置。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具應按規定要求安裝漏電保護裝置。電氣照明應按規定要求裝設,局部照明電源應采用安全電壓。
第十四條 焊接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的要求。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必須與明火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電焊機電源線不應超過兩米,輸出線必須使用焊接電纜,長度二十米,并保持絕緣良好,橫跨通道時須架空或采取防止外界擠壓和機械損傷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翻斗車、電瓶車等場內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等附件,必須齊全有效,發生故障時,應停車修復后,方準繼續行駛。
第十六條 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須對建筑物現狀進行勘察鑒定,制定拆改方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施工前切斷電源和各種管道,現場及危險區域設專人監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建筑隊應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施工人員五十人以上的工地,應設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不足五十人的可設兼職。施工班組應有一名兼職安全員,在建筑隊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建筑隊負責人和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接受發包單位安全技術方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活動,應通知建筑隊負責人參加。
第十八條 建筑隊應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令頒布,教育施工人員嚴格遵守。
第十九條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建筑隊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經過入場安全教育,未經入場安全教育的,建筑隊負責人不得分配其作業。
安全教育由建筑隊負責組織所有農民工參加,并根據施工任務講解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總包單位按所分包工程的要求,講解安全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項;建設單位負責介紹本單位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教育應有文字記載。
第二十條 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操作制度。建筑隊從事電氣、焊接、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設、場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持我市或當地市級勞動部門核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方準上崗獨立操作。對我市或當地市級勞動部門尚未實行統一考試發證的,可由發包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由發包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臨時安全技術操作證,方準在該工程的范圍、期限內上崗作業。
建筑隊應對卷揚機、攪拌機、砂漿機等機械設備,實行定人操作,操作人員須經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者,發給機臺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建筑隊負責人,每當下達施工任務時,應負責向農民工講清施工方法和注意安全的具體事項。安全交底應有文字記載。
凡分包工程,總包單位應根據工程任務,以書面形式按工種分部、分項向建筑隊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完畢雙方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建筑隊應對自行搭設的腳手架、安全網和自帶的機具、設備的安全狀況負責。使用前,建筑隊負責人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方準使用,檢查應有文字記載。
由發包單位提供的腳手架、安全網和機具、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發包單位應會同建筑隊負責人,逐臺逐項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合格,雙方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移交后的機具、設備的安全狀況由建筑隊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立日常的安全檢查制度。建筑隊工地負責人和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每日應進行現場巡回檢查;建筑隊負責人每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機具、電氣設備、作業環境、人員操作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包單位每月應會同建筑隊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中發現不安全隱患,要逐項登記,制定改進措施。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進。
發包單位應監督建筑隊落實隱患改進措施,對拖延不改的,發包單位有責任向建筑隊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并抄報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筑隊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和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不得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五章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筑隊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后,建筑隊負責人在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城建部門的同時,應通知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區、縣勞動部門。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發包單位還應同時向檢察機關報告。區、縣勞動部門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市勞動局。
第二十六條 建筑隊負責人負有保護事故現場的責任,應及時對現場進行拍攝或繪制簡明示意圖。死亡事故現場未經所在區、縣勞動部門、檢察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建筑隊和發包單位及其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查清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傷亡事故的單位及責任者,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可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對負有責任的發包單位,按照《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試行)》和《天津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對負有責任的建筑隊,可參照《天津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辦法(試行)》予以處罰,對建筑隊處以罰款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處以十至一百元的罰款。
受罰單位或個人,接到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罰款通知單后,應向開戶銀行繳納罰款。如對罰款不服,可依照《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試行)》第一○五條的規定:“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繳納罰款的,由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喪亡事故情節嚴重,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保護監察部門應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對施工現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隱患,應向建筑隊負責人提出消除隱患的要求;對不執行的,發出“天津市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者,對隱患部分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改進,并給予經濟處罰。
對拒不接受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的指令,繼續冒險作業或一年內發生兩起死亡事故的建筑隊,市城建資質審查部門應根據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的書面建議吊銷其承(分)包工程施工證或進市許可證。被吊銷承(分)包工程施工證或進市許可證的建筑隊,應撤出施工現場,并承擔中止合同的經濟責任。同時,從吊銷承(分)包工程施工證或進市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進市承包工程資格。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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