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具有電梯設施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所使用電梯的建筑結構,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設計應當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相應標準,避免造成安全隱患。
(二)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三)建設單位不同時是使用單位的,建設單位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七條 電梯經銷商所售電梯應當附有下列文件:
(一)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四)安全部件的合格型式試驗證書。
第十八條 電梯經銷商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售后服務事項,并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無電梯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
(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四)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
(五)已報廢的;
(六)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核對電梯是否附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注冊登記手續。
在用電梯停用擬超過一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停用期間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恢復使用前應經檢驗合格并辦理有關使用登記手續,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已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已經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和再次使用。
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生效后30日內,持合同原件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注冊登記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電梯的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有一名以上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承擔相應管理職責。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緊急呼救、有效應答。
(四)在電梯轎廂內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安全承諾書和安全注意事項。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七)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使用,并及時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修。
(八)當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將事故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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